为保证法官依法行使职权,促进人民法院廉政建设,维护司法公正,确保司法为民宗旨,日前,镇江市京口区法院研究制定了《关于规范法官与律师行为的暂行规定》,以规范约束法官与律师的交往。
  该规定为:1、严禁法官与律师私下交流案情或向律师泄露案件审判秘密。2、严禁法官经律师介绍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3、严禁法官接受律师或律师引见的当事人的吃请、送礼、贿赂和一切娱乐消费活动。4、严禁法官向律师借钱、借用交通工具、通信工具以及其他物品供个人使用,或者接受律师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及其他方面提供优惠。5、严禁法官允许律师代当事人领款物,防止律师借机与法官进行交易,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如确需律师代当事人领款物的,必须经领导批准。6、严禁以任何理由到律师事务所或通过律师报销应由个人或单位支付的各种费用。法官对律师或案件当事人、代理人赠送的钱、物,应予退还,不能退还的,应上缴纪检监察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应在登记后上交财务部门纳入廉政基金。7、对于违反上述有关规定的,按照目标管理考核实施细则处理;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降职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文章出处: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杨维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