沭阳法院:对缓刑人员进行跟踪教育
发布时间:2004-02-02 浏览次数:3282
一是实施缓刑听证。对可以适用缓刑的犯罪分子,在宣告判决前,先召开由受害人亲属、基层组织代表、单位负责人、住所地邻居、人民陪审员、该案公诉人、辩护人、公安机关等人员参加的听证会,听取他们对适用缓刑的意见。如果与会人员对适用缓刑意见较大,则作出不适用缓刑的判决,如果与会人员对适用缓刑反映较好,在适用缓刑判决宣判后,承办法官适时对缓刑人员进行教育,引导其在缓刑考验期内做对社会、对家庭有用的人。去年以来,有70%适用缓刑的刑事案件进行了缓刑听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都非常好。
二是对缓刑考验期内进行跟踪指导。该院利用到当地召开宣判大会、外出协调案件等时机,与基层组织交换意见,了解情况,对辖区内的缓刑人员进行全面考察和法律指导。该院在走访中了解到某公司一名副经理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适用缓刑后,认真接受改造,单位领导和职工给予较好的评价,被害人家属对法院对该副经理适用缓刑的做法表示支持。
三是适时进行集中教育。“两节”期间是犯罪易发期,该院为防止缓刑人员再度犯罪现象的发生,于2004年1月15日下午,集中了去年以来的33名缓刑人员进行集体教育,除该院从事刑事审判的审判人员外,还邀请公诉机关、公安机关派员参加。主管刑事审判的副院长范道超同志作了《缓刑人员如何在考验期内做有益于社会的人》的专题报告,参会的33名缓刑人员,认真听讲,个人表示,不辜法官的希望,好好改造。缓刑人员王某在会上表示“法院给了我们这样一个自我改造的机会,一定要倍加珍惜”。
由于该院对缓刑人员本着惩罚、教育、挽救相结合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案,着力做好缓刑人员的跟踪教育工作,三年来,适用缓刑的96名人员无一名重新犯罪,无一名缓刑人员被收监,充分发挥了刑事审判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特有的作用。
文章出处:沭阳县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韦立乾、冯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