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惠山区法院推行执行“一案四表”新机制
发布时间:2004-07-27 浏览次数:1965
执行申请人、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所在单位、村(居)委和案件承办人,在执行过程中往往不能尽心尽职地履行义务和职责,这是导致“执行难”的重要主观因素。推行执行工作“一案四表”新机制,就是要重点解决执行中遇到的“惰”、“懒”、“淡”、“粗”、“漏”等五个方面的问题。针对执行申请人惰于举证,过度依赖法院的心理,“申请人举证表”在依法赋予申请人经常化举证责任的同时,杜绝了申请人的依赖性和惰性,提高了申请人的风险意识和举证意识。“一案四表”中的“执行工作纪实表”要求,执行人员对每一件案件所做的每一项工作,均要按日记录在案;对债权凭证案件和登记备案案件,规定将执行情况定期通报申请人。
推行执行“一案四表”新机制,紧紧扣牢执行链条上的申请人的主动举证、被执行人的被动申报、第三人的协助配合、法院执行人员的职权行为等四个关键环节,使这四个环节相互连接,相互制约、环环相扣,形成一个立体的执行体系;特别是对“债权凭证制度”及“登记备案制度”两类案件,解决了再执行工作的适时启动问题,形成了有效的配套措施。
文章出处: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