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常熟市法院在苏州市青少年维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导下,对被告人王中华故意伤害案进行公开审理,并对是否适用缓刑进行了听证。对被告人适用听证程序在该市法院尚属首例。
  现年36岁的常熟市个体绣花业主王中华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3年12月24日被公安机关决定取保候审。检察机关指控王中华于2003年12月13日下午至常熟市城市投资经营公司反映房屋质量问题,交涉过程中,王与该公司工作人员周健发生争吵继而扭打,王用玻璃杯将周头面部打成轻伤。并认为王中华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向常熟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常熟市人民法院于2004年7月27日下午就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并进行了缓刑听证。听证会由常熟市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张素芳以及其他2名法官组成合议庭并主持,检察机关、社区矫正机构的代表等参加了听证程序,部分群众进行了旁听。缓刑听证程序启动后,常熟市社区矫正机构提出了对王中华判处缓刑的建议和证据。认为王中华平时表现一贯较好,犯罪原因系遇纠纷处置不冷静所致;鉴于其系初犯、偶犯,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建议对其判处缓刑。被告人在自愿接受社区矫正承诺书上签字,被告人的保证人向法庭递交了接受社区矫正的保证书。检察机关表示同意社区矫正机构的“评鉴意见”和建议。旁听群众亦未表示异议。听证调查、质证、发表意见、法制教育阶段结束后,合议庭综合庭审情况进行了评议,并形成听证结论。当庭作出宣判,以故意伤害罪对被告人王中华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常熟是苏州市实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地区之一,常熟法院在试点工作中根据“两院两部”通知要求和社区矫正的性质,在社区矫正对象的确定、交接等方面,积极探索,大胆尝试,认真履行人民法院职能,取得了一定成效。
文章出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刑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