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加强基层法院建设,规范对县(市)区法院的监督评价工作,推动全市法院工作全面协调发展和整体提高,根据省高院《关于建立全省质量效率统一指标体系和考评机制的实施意见》和市中院《关于加强基层法院队伍建设的意见》等有关文件,徐州中院制定出台了《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基层法院监督评价办法》。
  《办法》明确了对基层法院的监督评价范围和具体办法。监督评价范围包括县(市)区法院领导班子、干警队伍建设、法院管理、调研宣传等工作。监督评价办法采取单项百分制和综合百分制,满分为100分。
  《办法》规定了监督评价内容和标准。监督评价内容包括班子建设、队伍建设、审判工作、行政管理、调研工作、宣传工作等。并对监督评价内容进行了具体细化,规定了每项的分值和扣分标准。同时,实行综合附加分,对在法院改革中创造出有影响的经验或在法院改革中有重大突破,受到上级法院推广并产生积极影响的、因工作成绩突出受到市级以上表彰或上级法院单项奖励的实行不同的综合加分。
  《办法》规定了监督评价方法和评价结果的使用。市中院成立由胡道才院长任组长,纪检组长高树敏、政治部主任戚志华任副组长,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任组员的监督评价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监督评价工作按年度实施,采取平时抽查与年终评查相结合的方式,平时评查计入年终计分。监督评价结果作为记功评优和向上级推荐先进典型及考核基层法院一把手的基本依据。同时规定,造成重大冤假错案、因工作问题,酿成重大恶性事件或者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干警发生违法违纪事件袒护隐瞒造成不良影响的、在监督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取消评先资格。    
文章出处: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张东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