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法院采取暂缓宣判、观护帮教举措对一少年犯作出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
发布时间:2004-10-21 浏览次数:1755
今年6月初,宜兴法院在审理芦某盗窃一案中,在庭前调查时了解到芦某系高三在校学生,在校期间表现较好,成绩良好,且是班干部,但芦某虚荣心强,法制观念淡薄,此次犯罪正是因家境贫穷无法满足自己的一些个人所需,才行盗窃之为,且数额较大,次数较多。综合以上因素考虑,如对芦某判以实刑,他将暂时失去继续学习的机会,以后很可能会自暴自弃;如适用缓刑,因芦某家庭监管能力一般,担心芦某会重蹈覆辙,为此,宜兴法院决定对芦某暂缓宣判,先行三个月时间的观护帮教,即给他三个月的考察期暂时不作出判决,让其在社会上继续学习和生活,考察期满,根据芦某的具体表现再作出判决。开庭审理后,宜兴法院少年庭立即与芦某所在的学校、家长成立考察帮教小组,对芦某的学习、生活制订了详细的跟踪考察帮教措施。
在考察期间,芦某每月来宜兴法院少年庭汇报思想,在考察期间,还安排他参加了十天的公益劳动,反映较好。经过为期三个月的观护帮教,芦某对以前所犯罪行有了深刻悔意,表示出痛改前非的决心,且能按照法院要求进行自我反省和自我约束,据此法院对芦某作出了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
文章出处:宜兴市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杜 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