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维扬法院诉讼调解抓住“六个时机”、用好“七个方法”
发布时间:2004-11-24 浏览次数:1806
“六个时机”:一是诉状副本送达时。由于被告没有思想准备, 其对相关事实的陈述往往是真实、可靠的,此时如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比较容易成功。二是案件开庭前。此时当事人经过起诉、答辩、咨询,甚至庭前证据交换,各方当事人对双方的观点及分歧有了基本的认识,已能够比较理智、客观地对待纠纷, 从而增加了审前调解的可能性。三是庭审进行当中。当事人庭审开始后,案件的部分事实,特别是一些关键事实逐步开始显露出来,这些事实便成为调解的有利基础。四是休庭期间。休庭期间当事人大多会就开庭情况找有关的人员帮助分析案情,推测案件可能出现的结果,此时不失时机地进行调解,成功率往往较高。五是辩论结束后。此时案情已明朗化,当事人比较容易接受调解。六是案件宣判前。此时当事人的心理压力较大,特别是案件事实和证据对其不利的一方当事人,其通过调解减少损失的愿望比较强烈,抓住这一时机进行调解比较有效。
“七个方法”:一是案例展示法。在调解之前将类似案例提供给当事人,使当事人了解该类案件的处理原则及处理结果。二是圆桌听证法。邀请当事人熟悉的相关人员,在相对宽松的环境下, 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听证,由当事人陈述辩论,出示证据,旁听人员发表意见。三是迅速调查法。对双方就同一事实均有多个证人作证的情况下,应迅速对多个证人同时展开调查,一方面可避免证人之间沟通情况,另一方面可防止证人作虚假证言。四是追根寻源法。在调解过程中,尽可能找出左右当事人的“主心骨”, 对其进行说服教育,并通过他做当事人的工作。五是集合调解法。对同期同类相似案件中一案进行调解时,通知其他案件当事人到场,通过该案的调解,使其他当事人受到启发。六是现场指认法。对当事人提供的虚假证言或虚构的事实,单凭书面审理往往效果不佳,进行必要的现场指认,甚至对当事人的现场辩认,往往会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七是专家旁听法。对涉及专业性强或需要鉴定的案件,可邀请专家或鉴定人员参加审前准备会议或旁听庭审,就有关专业性问题进行解答,为案件快速调解提供有利帮助。
文章出处: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