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惠山法院积极探索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审理新模式
发布时间:2005-02-06 浏览次数:1931
自去年5月1日全面实施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以来,对道路交通事故纠纷的应对和处理,又提出了新的标准和要求,广大交巡警部门面临人少事多,事小程序繁的新矛盾,特别是在处理涉及外地车辆及复杂型交通事故时,往往矛盾突出,情况复杂,导致工作量骤增。同时,交通事故处理由原来的必须经交巡警部门调解转变为现在当事人自行选择调解,处理方式的变化也给此类纠纷的解决带来了新的问题。为此,去年年末,惠山法院在惠山交巡警大队和锡澄高速交巡警大队设立了巡回审理场所,选派资深民事审判法官专职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
在设立巡回审理场所的同时,惠山法院汲取去年“诉讼案件案外调解”机制的有益做法,在道路交通损害赔偿案件巡回审理场所大力推行委托调解机制,即惠山法院在受理此类案件后,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一是双方当事人同意法院委托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适用委托调解程序;二是双方当事人要求法院自行调解的,案件适用诉讼调解程序;三是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明确表示不需要调解的,案件符合简易程序审理的,则适用简易程序,不符合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及时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
为确保巡回审判场所与交巡警部门相关工作的顺利衔接,惠山法院精心制作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委托调解操作规程》,详细制订了办理此类案件的工作意见、起诉权利告知书、诉讼调解须知、举证须知、征求意见笔录、调解笔录、调解协议审查表等相关规定及材料文书,以便巡回审判场所在具体操作时能有章可循、有据可依,更加快捷、高效地运作。
在交巡警部门设立巡回审判场所,有利于在采取财产保全、制作调解协议等方面充分发挥审判优势,快速、稳妥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在巡回审判场所推行委托调解机制,有利于在调解过程中更好地发挥交巡警部门的人才优势、专业知识和社会经验,以便掌握纠纷处理的最佳时机,力求取得最佳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巡回审理和委托调解两大举措,将在方便当事人诉讼、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树立司法权威等方面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据统计,巡回审判场所开展工作一个月以来,已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23件,已审结9件。
文章出处: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