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中院民一庭试行庭前调解取得显著成效
发布时间:2005-05-13 浏览次数:2085
诉讼调解作为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方便、快捷、灵活、成本低廉和对抗性弱的特点,有利于缓解纠纷,钝化矛盾,提高效率,享有“东方经验”的美称。但近年来,由于客观上民事审判任务日益繁重,审判效率和审限要求较高,导致审判人员片面追求当庭裁判率,主观上审判人员的调解意识淡薄,调解方法单一,使得调解率始终徘徊不前。2004年,徐州中院民一庭调解率仅为10%,处于全省后列。为了扭转被动局面,该庭采取审调分离的作法,将调解程序前置,由四名调解经验丰富、调解率较高的审判人员组成调解合议庭,严格贯彻当事人自愿、合法的原则,对大部分民事案件进行庭前调解,对于当事人不愿调解或经调解达不成调解协议的案件,在一周内转入裁判程序,进行开庭审理,并鼓励当庭裁判。采用调审分离的审判方式,一方面,调解法官可以摆脱裁判案件的压力,有充足的时间和耐心专事调解,使当一部分案件未经审判便调解结案,大大缩短了办案周期,提高了诉讼效率,也缓解了裁判法官的裁判压力;另一方面,通过对调解限定周期,避免了久调不决、影响案件审限情况的发生,裁判法官也从繁琐的调解工作中解脱,对于调解无效的案件,及时裁判。
为了充分发挥调审分离机制的作用,该庭还为调解法官和裁判法官分别设置了岗位目标考核标准,通过奖优罚劣的督促机制,确保审判组织改革取得预期效果。经过近三个月的试点,庭前调解程序和审判程序已步入良性循环的轨道,试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截至4月19日,调解合议庭已调解结案176件,该庭案件调解率比去年同期上升100%。
文章出处: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张东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