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沛县法院出台《审判委员会委员对拟讨论案件参与或旁听开庭审理的规定》
发布时间:2005-05-25 浏览次数:2341
该《规定》要求,承办法官认为所办案件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应在开庭前三日向审判委员会办公室书面报告。审判委员会办公室应及时和相关审判委员会委员、承办法官协商确定具体开庭时间、地点等相关事宜。相关审判委员会委员应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决定参与审理该案件或旁听该案的开庭。
该规定的实施,使审判委员会委员能够全面了解案情,以便在讨论案件时能够充分发言、及时表态,缩短了审判委员会开会时间,提高了发表意见的质量。
文章出处: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张东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