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泗洪法院五项措施为执行“降压减负”
发布时间:2005-06-07 浏览次数:2627
一、财产线索早掌握。案件开庭审理前,建议债权人调查、申报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庭审中,对债权人申报的债务人财产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核实后的债务人财产状况记录在案。提前为执行掌握财产线索。
二、先予执行、保全早告知。对符合先予执行条件或原告可能胜诉的给付之诉,告知原告可以申请先予执行或诉讼保全,并告知消极申请可能带来的不利后果。同时,针对当事人对新出台的法律法规了解滞后的实际,主动向当事人行使释明权。如交通事故案件中,债务人已经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的,告知当事人可以追加保险公司为被告。
三、尽心调解促履行。充分发挥调解功能,尽量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同时加强对义务人的诚信教育,告知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并适时、适度引导当事人订立违约责任条款,促进义务人切实按照调解协议确定的内容即时或分期履行。
四、担保调解保效果。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主动通知、准许案外人(真正的债务人)为被告提供担保,达成担保调解协议,既减少当事人诉累,又保证履行效果。
五、信息共享打基础。案件审结后,填写执行信息表,载明承办法官在审理中所了解的义务人的思想动态、财产状况、履行能力以及财产保全状况,为案件执行打下前期基础。
实行五项措施一年来,泗洪法院新收执行案件呈持续下降趋势,自动履行率同比提高了10个百分点,执行案件结案率同比增长15%,平均结案期限减少30天,大大减轻了执行工作的难度和压力。
文章出处:泗洪县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胡坤、仲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