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阳法院与政府职能部门的互动有效处理涉诉信访案件
发布时间:2005-06-09 浏览次数:2721
一、建立信访信息的通报反馈机制
该院专门制定了对县信访领导小组的信访信息摘报制度,做到“三报三反馈”。一报立案信息,主动反馈法院在立案审查过程中,发现的矛盾尖锐、事态可能扩大的群体性纠纷、当事人在起诉前就已向有关部门信访的敏感性案件、不符合受理条件法院不予受理等五类案件情况,以引起政府职能部门对信访动向的重视。二报审理结果,对案件尚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又向有关部门信访,党委政府转办的信访案件的最终裁判结果进行反馈,通报查明事实和处理依据。三报信访案件申诉复查进展,对案件处理结束后,当事人通过信访渠道反映的问题、复查中各阶段的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反馈。
二、确立信访案件的甄别处理原则
该院每月都与县信访局就涉及法院的信访案件集中会办一次。会办中,针对涉诉信访案件的特点,侧重于不同的工作层面,信访局共同对信访案件的性质进行甄别认定,找准问题症结,分解落实处理方案。当事人反映问题超出法院处理范围,法院救济手段穷尽,依靠法院自身无法解决的问题,由县信访局将案件移交相关职能部门处理。如破产案件审理中,企业职工反映破产前企业资产流失,被企业负责人违法侵占等问题,通过法院与信访部门会办,信访部门将该类问题交由审计和纪检部门处理,提高了信访案件处理的针对性和效率。对界定为无理上访的案件,原则上法院仅对案件的处理结果负责,由信访人居住地党委政府负责做好停访息诉的后续工作。
三、注重解决信访源头问题
由于涉诉信访在成因、受理方式、解决程序和方式上区别与其他信访,部分涉及法院的信访案件信访人的实体要求合理,但由于时效和证据等原因,难以得到法律支持,故而形成信访。实践中,对该类信访案件的处理,该院与信访职能部门达成共识,依靠地方党委政府,立足实际问题,从源头上做好息访工作。如信访人韩连长期信访,要求对其反革命罪进行平反,落实政策。泗阳法院在做好审查的同时,协调地方政府对其生活进行照顾安排,有关部门根据其实际情况,将他纳入首批农村低保对象,信访人很满意,表示息访。
文章出处: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