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中院对申诉案件实行合议庭听证制度
发布时间:2005-07-12 浏览次数:2967
本网徐州讯:今年三月以来,徐州中级法院审监庭改变案件承办人一人主持听证做法,坚持推行合议庭听证制度,成为该院“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的一项新举措,该制度实行以来,取得了较好成效。 长期以来,申诉复查案件的审理方式一直是由案件承办人一人主持听证,这种方式固然减轻了合议庭其他两名法官的压力,但也存在很多弊端,如合议制流于形式,复查案件质量和效率不高,易引起当事人合理怀疑,并屡有当事人反映复查法官迟延办案以及言行不谨慎的投诉。在做好调研和试点的基础上,徐州中院决定对申诉复查案件的审理方式进行改革,对申诉复查案件实行合议庭听证制度,即三人听证,当庭合议,当庭做息诉和解工作,对原判正确、当事人不愿息诉和解的,当庭宣布维持原判的复查结论。 实践中,很快体现了这种审理方式的优势,即程序规范,避免了当事人怀疑,三人听证后当事人的投诉率比一人听证时明显减少;实行三人听证后即能当庭合议,当庭做出结论,缩短了中间环节;合议庭成员共同做息诉工作,申诉人对复查法官的信任感也有所增强;为过渡到“再审之诉”积累了经验,复查认为原审存在问题,经审委会决定再审后,大多数案件可直接由原听证合议庭审理,有助缩短办案周期。 |
文章出处: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刘春华、王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