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宿迁讯:江苏省沭阳法院为建立公正、规范、高效、廉洁的执行工作机制,维护当事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增强执行过程公开与透明,提高执行工作的效率,在院执行局内设由三位资深法官组成的执行裁决组,专司执行裁决职能,较好地规范了执行行为。
  该院规定凡是在执行中需要裁决的,一律由执行裁决组实施,并规定执行裁决组有14项职责:根据当事人申请,审查作出是否执行回转的裁定;根据当事人申请,审查作出是否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裁定;审查被执行人提出的消灭、对抗申请执行人执行申请的异议;审查处理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主张权利的异议;审查处理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的认为执行拍卖无效的异议;审查处理债权人或被执行人对是否适用参与分配程序或对分配方案提出的异议;审查处理案件当事人、案外人提出的其他执行异议;对执行过程中采取拘留、罚款措施进行审查;对案件的中止、终结执行审查;对被执行人采取搜查措施执行审查;重大疑难和标的在10万元以上的案件,以及涉及对政府和政府部门、学校、医院和重点企业的强制措施作出裁定;受托执行案件的裁决;院长交办需要裁决的其它事项。
  该院对裁决组工作的具体要求是:裁决组在接到实施组移送的关于仲裁裁决文书不予执行的申请后,应于十五日内作出裁决;执行中需要采取拘留、罚款或搜查等强制措施的,裁决组应予当日作出裁决,认为不符合采取上述强制措施的,裁决组也应于当日答复实施组,实施追加有异议的报请院长决定;对拟中止、终结执行的案件,执行裁决组审查后,应于五日内作出裁定。裁决组认为不符合中止、终结执行条件的,应于二日内退回实施组并作出说明。裁决组收到实施组移交的关于追回变更被执行人主体的案件后,在15日内作出裁定,需听证的,在30日内作出裁定。
  执行裁决组于今年初开展工作以来,已作出执行裁定398件(次),对执行干警的执行行为起到互相制约、互相配合的作用,大大减少了当事人对执行承办人的不满情绪,执行信访量同比下降33.6%。


文章出处:沭阳县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韦立乾、周 龙、许 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