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和谐社会与法官素质培养
作者:焦统继 发布时间:2005-05-18 浏览次数:3794
和谐社会应该是社会各阶层、各成员之间和睦相处,各尽所能,各得其所,人与自然之间协调发展,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社会。胡锦涛同志指出和谐社会应具有六个方面的等征,即民主法制、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得民心,顺民意,体现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然而,和谐社会不会从天而至,也坐等不来,要靠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从中央到地方,机关各部门、社会各阶层都要为之奋斗。当前,我国改革开放向更深层次更广领域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正在建立,在这个历史发展的进程中,必然会触及各个方面的利益。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大量产生,这些问题有的可以通过社会调解机构解决,有的行政机关可以解决,但相当部份要通过法律手段解决,法院作为社会矛盾终局裁决者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将起到至关重要和无可替代的作用,面临的挑战和考验也越来越严峻,对法官的素质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各级法院都应加强对法官的培养,不断提高法官的综合素质,才能适应党和人民对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现代法官应具备以下素质:
一、 要树立现代司法理念。理念是古代康德哲学概念,是指从知性产生而超越经验可能性之概念,是人们对客观事物的理性认识。现代司法理念是人们根据现代司法发展总结的能够指导司法实践的观念,它决定着司法工作的价值追求和司法水平。树立现代司法理念,对每位法官审理每起案件都会起到重要的指导作用。理论界对诉讼理念有不同的解释,根据我国司法制度的特点,笔者认为应当树立以下理念:
1、“司法为民”理念。要求法官要时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努力践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把司法为民放在突出位置,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在审理刑事案件中要确实树立无罪推定意识,依法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在民事案件审理中要依法保护弱者的利益,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行政诉讼既要依法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更要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在立案、审理、执行等环节都要认真落实司法为民各项措施,方便群众诉讼,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诉权。
2、司法公正理念。公正即公平、正义,要求法官无论是审理本地案件还是外地案件,是国内纠纷还是涉外诉讼,都要严守中立地位,不带任何偏见,公平地对待国内外当事人,严格落实回避制度,庭审中认真倾听双方当事人的诉辩理由,给双方当事人平等的提供证据和论证的机会,规范业外行为,不单独会见一方当事人,认真按照程序法的要求,在确保程序公正的前提下,做到裁判的实体公正。
3、司法公开理念。只有公开才能促进公正,要让当事人口服心服,必须实行阳光工程,对立案受理、费用收取、诉讼风险等群众应知的事项都向当事人公开,除法律规定不予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审理,允许普通民众旁听庭审,判决程序公开,所有案件都要公开宣判,并向社会公开裁判文书,公开鉴定机构和鉴定程序。在执行中要公开执行内容、强制措施、当事人财产情况等,申诉案件要公开听证,保证所有的诉讼程序都在当事人的视线之内,避免当事人的合理怀疑,最大限度地保证司法公正。
4、诉讼效率理念。迟来的公正就是不公正,法院应加强对案件流程的管理,从立案、审理、判决到执行的每个环节,都要纳入管理,严防超审限,法官要有强烈的责任心,公平地关注每起案件,勤勉迅速合理地安排案件的每个环节,正确适用释明权,指导当事人诉讼,积极参与审判方式改革,悉心探索提高审判效率的新途径,要利用现代的先进的科学技术知识,提高审判效率,以最快的速度保证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实现。
二、要努力提高司法能力。司法能力是司法公正的基础,提高司法能力是推进法官职业化的要求。司法能力的高低体现了法官职业化的程度,直接关联着公正与效率,影响司法权威。因此,提高法官的司法能力是法院建设和促进和谐社会的根本。一是提高庭审驾驭能力。庭审在审判活动中处于核心地位,必须提高法官的庭审驾驭能力,要保证做到程序公正合法,按法律规定的步骤指挥控制各项庭审活动的进行,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诉讼权利,要注重提高九种能力,即阅卷归纳能力、组织协调能力,指挥协调能力、自我控制能力、紧急应变能力、归纳概括能力、认证裁决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庭后裁决能力、分析评议能力。二是提高法律适用能力。法律适用是指法官以其特有的法律知识和司法技能,将法律规定运用于案件事实得出裁判结论,以公正高效地解决社会纠纷的专门性活动。正确运用法律方法是每一个法官必须具备的基本能力,是法官素质的重要内容。根据庭审查明的法律事实,准确选择应适用的法律,根据客观情况的需要,对法律做出文义解释、论理解释、目的解释、比较解释、合宪解释,正确对法律漏洞进行补充,慎用类推,必要时才能根据立法目的做出限缩或扩张性解释,力争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三是提高裁判文书制作能力。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案件的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做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处理决定,是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载体,一篇好的裁判文书应当既是一篇很好的记叙文,又是一篇很好的论述文,应当全面展示案件的审理过程,结构完整,事实清楚,争点突出,因果关系明确,证据运用恰当,说理应当突出法理,引用法律条文准确,语言要朴实周密,判决内容要准确恰当。使当事人对审判过程、事实理由、法律规定等均清楚明白。四是提高矛盾纠纷的调处能力。提高法官对案件的调处能力,可有效地避免涉诉上访,防止案了事不了,官了民不了。法官在案件审理中,要辩法析理,耐心细致地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凉解或撤回诉讼,即使判决,也能做到心平气和,服判息诉,彻底解决矛盾纠纷,充分发挥法院终审裁判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功能作用。
三、要处理好内外部关系。司法独立是我国的宪法原则,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依法独立地审理每一起涉诉案件,不受社会任何影响,然而,法官也是社会的人,同社会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处理不好这些关系,司法公正将是一句空话。概括起来主要处理好四种关系:
1、处理好同地方党委、人大、政府的关系。 要自觉接受党委领导。党委对法院的领导就是党对法院路线、方针、政策的领导,是对法院的政治、组织、思想的领导,法院要坚决克服片面理解司法独立的错误观念,经常性地向党委汇报工作,重大决策必须征求党委意见。在个案处理上,对当地有影响的、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必须向党委汇报,争取党委的支持。要主动接受人大监督,要通过向人大报告工作、邀请人大代表听庭、评议等形式,始终把审判权置于人大监督之下。要加强同政府的沟通,在依法办案上争取政府的理解与支持。
2、处理好同上级法院的关系。上下级法院之间是层级监督关系,上级法院负责监督指导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但指导不是指挥,更不是领导。上级法院要通过对上诉案件的审理指导下级法院的工作,要及时总结审判经验,通报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减少个案请示,尽量避免对个案的指挥,保证法官依法公正审理每起案件。
3、处理好同本院领导及其他干警之间的关系。院长、分管院长、庭长要通过旁听庭审、参加合议庭、信访等途径加强对案件的指导,不能对案件如何审理指手划脚,发现问题要通过合法途径纠正,妥善处理本院干警之间的横向干扰,既不能泄露审判秘密,更不能枉法裁判。
4、处理好同律师及亲朋好友之间的关系。律师虽然是法律工作者,但他们是一方当事人的代言人,为一方当事人谋利益。律师不在案件代理上下功夫,而是想方设法找关系,甚至向当事人要“活动费”,试图在法官身上做文章的现象还偶有存在,因此,法官应远离律师,杜绝为律师介绍案件、单独会见律师等现象,更不能同律师打得火热。法官的亲戚、朋友、同学、战友等在诉讼中,不可避免地要找到法官,有的四处挖门子,托关系,法官应慎重处理,符合回避条件的要主动回避,做好自己亲友的工作,不向其他法官说情。
一、 要树立现代司法理念。理念是古代康德哲学概念,是指从知性产生而超越经验可能性之概念,是人们对客观事物的理性认识。现代司法理念是人们根据现代司法发展总结的能够指导司法实践的观念,它决定着司法工作的价值追求和司法水平。树立现代司法理念,对每位法官审理每起案件都会起到重要的指导作用。理论界对诉讼理念有不同的解释,根据我国司法制度的特点,笔者认为应当树立以下理念:
1、“司法为民”理念。要求法官要时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努力践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把司法为民放在突出位置,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在审理刑事案件中要确实树立无罪推定意识,依法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在民事案件审理中要依法保护弱者的利益,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行政诉讼既要依法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更要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在立案、审理、执行等环节都要认真落实司法为民各项措施,方便群众诉讼,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诉权。
2、司法公正理念。公正即公平、正义,要求法官无论是审理本地案件还是外地案件,是国内纠纷还是涉外诉讼,都要严守中立地位,不带任何偏见,公平地对待国内外当事人,严格落实回避制度,庭审中认真倾听双方当事人的诉辩理由,给双方当事人平等的提供证据和论证的机会,规范业外行为,不单独会见一方当事人,认真按照程序法的要求,在确保程序公正的前提下,做到裁判的实体公正。
3、司法公开理念。只有公开才能促进公正,要让当事人口服心服,必须实行阳光工程,对立案受理、费用收取、诉讼风险等群众应知的事项都向当事人公开,除法律规定不予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审理,允许普通民众旁听庭审,判决程序公开,所有案件都要公开宣判,并向社会公开裁判文书,公开鉴定机构和鉴定程序。在执行中要公开执行内容、强制措施、当事人财产情况等,申诉案件要公开听证,保证所有的诉讼程序都在当事人的视线之内,避免当事人的合理怀疑,最大限度地保证司法公正。
4、诉讼效率理念。迟来的公正就是不公正,法院应加强对案件流程的管理,从立案、审理、判决到执行的每个环节,都要纳入管理,严防超审限,法官要有强烈的责任心,公平地关注每起案件,勤勉迅速合理地安排案件的每个环节,正确适用释明权,指导当事人诉讼,积极参与审判方式改革,悉心探索提高审判效率的新途径,要利用现代的先进的科学技术知识,提高审判效率,以最快的速度保证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实现。
二、要努力提高司法能力。司法能力是司法公正的基础,提高司法能力是推进法官职业化的要求。司法能力的高低体现了法官职业化的程度,直接关联着公正与效率,影响司法权威。因此,提高法官的司法能力是法院建设和促进和谐社会的根本。一是提高庭审驾驭能力。庭审在审判活动中处于核心地位,必须提高法官的庭审驾驭能力,要保证做到程序公正合法,按法律规定的步骤指挥控制各项庭审活动的进行,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诉讼权利,要注重提高九种能力,即阅卷归纳能力、组织协调能力,指挥协调能力、自我控制能力、紧急应变能力、归纳概括能力、认证裁决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庭后裁决能力、分析评议能力。二是提高法律适用能力。法律适用是指法官以其特有的法律知识和司法技能,将法律规定运用于案件事实得出裁判结论,以公正高效地解决社会纠纷的专门性活动。正确运用法律方法是每一个法官必须具备的基本能力,是法官素质的重要内容。根据庭审查明的法律事实,准确选择应适用的法律,根据客观情况的需要,对法律做出文义解释、论理解释、目的解释、比较解释、合宪解释,正确对法律漏洞进行补充,慎用类推,必要时才能根据立法目的做出限缩或扩张性解释,力争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三是提高裁判文书制作能力。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案件的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做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处理决定,是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载体,一篇好的裁判文书应当既是一篇很好的记叙文,又是一篇很好的论述文,应当全面展示案件的审理过程,结构完整,事实清楚,争点突出,因果关系明确,证据运用恰当,说理应当突出法理,引用法律条文准确,语言要朴实周密,判决内容要准确恰当。使当事人对审判过程、事实理由、法律规定等均清楚明白。四是提高矛盾纠纷的调处能力。提高法官对案件的调处能力,可有效地避免涉诉上访,防止案了事不了,官了民不了。法官在案件审理中,要辩法析理,耐心细致地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凉解或撤回诉讼,即使判决,也能做到心平气和,服判息诉,彻底解决矛盾纠纷,充分发挥法院终审裁判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功能作用。
三、要处理好内外部关系。司法独立是我国的宪法原则,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依法独立地审理每一起涉诉案件,不受社会任何影响,然而,法官也是社会的人,同社会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处理不好这些关系,司法公正将是一句空话。概括起来主要处理好四种关系:
1、处理好同地方党委、人大、政府的关系。 要自觉接受党委领导。党委对法院的领导就是党对法院路线、方针、政策的领导,是对法院的政治、组织、思想的领导,法院要坚决克服片面理解司法独立的错误观念,经常性地向党委汇报工作,重大决策必须征求党委意见。在个案处理上,对当地有影响的、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必须向党委汇报,争取党委的支持。要主动接受人大监督,要通过向人大报告工作、邀请人大代表听庭、评议等形式,始终把审判权置于人大监督之下。要加强同政府的沟通,在依法办案上争取政府的理解与支持。
2、处理好同上级法院的关系。上下级法院之间是层级监督关系,上级法院负责监督指导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但指导不是指挥,更不是领导。上级法院要通过对上诉案件的审理指导下级法院的工作,要及时总结审判经验,通报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减少个案请示,尽量避免对个案的指挥,保证法官依法公正审理每起案件。
3、处理好同本院领导及其他干警之间的关系。院长、分管院长、庭长要通过旁听庭审、参加合议庭、信访等途径加强对案件的指导,不能对案件如何审理指手划脚,发现问题要通过合法途径纠正,妥善处理本院干警之间的横向干扰,既不能泄露审判秘密,更不能枉法裁判。
4、处理好同律师及亲朋好友之间的关系。律师虽然是法律工作者,但他们是一方当事人的代言人,为一方当事人谋利益。律师不在案件代理上下功夫,而是想方设法找关系,甚至向当事人要“活动费”,试图在法官身上做文章的现象还偶有存在,因此,法官应远离律师,杜绝为律师介绍案件、单独会见律师等现象,更不能同律师打得火热。法官的亲戚、朋友、同学、战友等在诉讼中,不可避免地要找到法官,有的四处挖门子,托关系,法官应慎重处理,符合回避条件的要主动回避,做好自己亲友的工作,不向其他法官说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