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名臣范仲淹在他的千古名篇《岳阳楼记》中写下“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抒发了伟大的情怀;还写下“不以物喜、不以己悲”,表达了崇高的信念和情操。
  人民法官肩负着党和人民赋予的神圣职责,担负着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重任。人民法官必须具备过硬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高尚的品德,要有忧国忧民的情怀,也要有“不以物喜、不以己悲”的情操。
  人民法官行使审判权,决定着案件的胜负和当事人利益的得失,有些当事人及代理人为了胜诉、获取不当利益,往往不择手段地腐蚀、拉拢法官,有少数法官在物欲的诱惑下迷失了方向,办错案、走错路。人民法官树立“不以物喜”信念,可以增强抵制各种诱惑和侵蚀的自觉性,坚持廉洁办案、公正执法。
  和律师以及其他一些部门、行业的人相比较,人民法官有更多的纪律约束和相对较低的收入,特别是基法法院的法官要审理大量案件,任务重、压力大、条件艰苦、待遇不高,还有生活等方面的一些不如意之处,可能出现厌烦、畏难等不良情绪,从而影响工作,少数人甚至会出现冷、硬、横、推等现象,严重影响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形象。人民法官树立起“不以己悲”的信念,就可以正确面对现实,不悲观失望,甘于清苦,乐于奉献,始终保持良好的心态和旺盛的热情,文明办案、踏实工作,真正做到司法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党和人民不仅赋予了人民法官神圣的审判权,还给予了法官稳定且不算太薄的收入,人民法院的办公、办案条件也在不断地改善,干警的福利、待遇也在不断提高,使广大法官能够做到“不以物喜,不以己悲”。每一位法官都应进一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更加珍惜、用好手中的权力,做到廉洁奉公,文明执法,切实维护好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形象。
  “不以物喜,不以己悲”,愿广大法官共勉,一起努力,共创人民法院新的辉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