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案例分析保单通俗化变革之重要性
作者:冯嘉林 发布时间:2006-03-28 浏览次数:4059
纠纷源自误解,消除误解才是解决纠纷之道。我国保险已经存在发展了不少年头,但保单作为保险关系的基准,一直为人所诟病。其实,明确清楚通俗的保单不但能够保证保险关系顺利进行,更能使保险纠纷泯灭在初始状态之下。
一个案例:夫妻二人在其子12周岁时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少儿终身平安险”,保单规定,在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后受到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事故死亡(或全残),保险公司赔付事故(或全残)保险金。不幸的是,其子在18周岁时遭遇意外身亡。于是夫妻二人要求保险公司按照年满十八周岁的理赔标准进行理赔,但遭到拒绝。保险公司的理由是保险单上规定被保险人的“周岁”应按照保单周年日计算,并非按实际周岁计算。按照保单周年计算,被保险人死亡时并未年满18周岁。后来此事诉至法院,法院支持了保险公司的观点。此案产生原因就在于保单将年龄并未按照真实的年龄来计算。尽管保单上有关条款对此规定的很详细,但如此做法明显背离一般人的认知习惯,最终导致纠纷产生和司法程序的启动。保单应当进行通俗化改革,通俗的保单才是最快速度、最大程度消灭由此产生纠纷的最大保证。
保险条款艰涩难懂的情况由来已久,如此现状严重影响保险本身真正功能的发挥。同时,生僻难懂而造成歧义,无谓纠纷因此大量产生,审查程序由此大量启动。通俗化的本意并不是单纯意义上的“白话”,保单通俗化是个综合概念。有人认为,保单作为一种专业性很强的合同,需要有其专业性和严谨性,所谓的通俗化根本无法实现。诚然,保险的专业要求很强,但这种无法通俗化的想法仅是对”通俗化”的一种曲解。首先,保险是一种公众消费品,当消费者对消费品本身都无法知晓究竟为何物时,消费行为又如何得以进行呢?其次,保单是一种契约,契约是合意的结果,让缔约双方都清楚各自的权利义务,这是契约存在最基本的前提。保单应当通俗化。但变革本身是一种过程,需要在进行中保持某种平衡。否则失衡的结果可能比不进行变革更加具有危害性。保单通俗化也不例外。因此,通俗化需要寻求和注意相应平衡性。其一,注重文字用语严谨性和文字用语通俗性的平衡。保险行业技术性强,这就决定了保险合同必然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专业性。但保险合同的严谨性主要应体现在合同内容上,在合同的形式、语言、结构等方面则应通俗化,毕竟保险公司有义务使投保人读懂保险产品。这两点其实并非必然的矛盾体,两者的平衡是通俗化必须实现的目标之一。其二,注重其通俗程度和消费者认知水平的平衡。通俗本身也是相对的概念,通俗化本身不是简单的“大白话”,在普通民众相关认知水平足够理解保险合同的内涵时,通俗化的目标就已达到了。通俗程度和认知水平是应相互适应的。
保单通俗化不仅仅是保险行业规范的组成部分,其更体现在国家、社会法制方方面面。
第一,通俗化使保险合同更具合意性,更符合民事主体意思自治的原则。保险合同是私法契约,应当充分尊重双方的意思自治。但在保险格式合同的情况下,深奥难懂的格式范本,很难说投保人在签字时完全理解其中意思,甚至不排除投保时对保单内容一无所知的情况。这样的保单,双方即便签署,其有效性也值得质疑。通俗化能够彻底排除这种情况的出现。
第二,通俗化使保险合同法律权利义务更加明确直观,避免误解或歧义所导致不必要纠纷的出现。误解、歧义所产生的纠纷,都是不应出现的情况。通俗化保单之下,签订者双方都明白自己所享有之权利及需要履行之义务。即便双方出现些许意见不合,也容易通过协商顺利解决,由此避免了纠纷的无谓产生,扰乱社会和谐。
第三,通俗化使司法机关认定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行为更为简单准确,在处理纠纷方面,无论在公正还是效率上都越加能够得到提高。纠纷产生有时不以人的意志而转移,但保单的通俗化实实在在将法律关系在双方当事人之间更加的明确化,使司法机关认定事实时能够清楚明了,相应纠纷的解决也更为快捷。
第四,通俗化使能够逐步培养社会民众相关法律等的认知水平,为提高相关社会意识做准备。社会意识培养是个循序渐进的过程,通俗化保单采用通俗化用语、结构等,使社会民众中的投保人逐渐了解、理解了每一种保单中保险法律规范及相关技术性内容的含义。民众相应的法律认知水平因此能够得到提高。
保单通俗化应在考虑各方面平衡的状态下平稳的进行。通俗化和专业化不存在矛盾,在契合民众意识的条件下签署的保险合同,才更能“保险”得实现保险自身的功能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