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工作应载入裁判文书
作者:曹士平 发布时间:2006-04-07 浏览次数:3222
调解虽不是所有民事审判的必经程序,但基于民事审判中的“止纷定争”特殊性质及创建“和谐社会”大环境的社会要求,各级法院、各民事审判人员都希望民事案件当事人能互让互让,达成调解,化“敌”为友继续合作。目前,不论是一审案件还是二审案件,各民事审判人员对所审案件都会力促当事人进行调解。但基于民事案件个案的实际情况及目前社会、经济、文化程度的限制,审判人员虽为调解工作付出艰辛劳动,但收获却不尽人意,最终还需作出裁判终结案件的审理。而目前的裁判文书格式却没要求将审判过程中的调解工作事项写入的模式,这就造成:一无法真实、全面地反映审判过程的一切诉讼活动;二造成从裁判决文书上看出现从立案到裁判文书的作出之日超时限的情形。
笔者认为有必要将审理案件中进行了的调解工作这一程序写入裁判文书交代清楚。这是因为:
一、体现司法效率,树立司法权威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一、二审案件的审理期限。在法定期限内审结案件是审判工作高效服务的要求,也是严肃司法的体现。司法效率是司法公正的重要条件,办案效率低下,大量案件积压,会造成不良的社会效果,难以体现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司法权威的前提,只有做到司法公正才能树立司法权威。众所周知,民事诉讼若进入调解,审理工作将被“挂”起,审限顺势延长。而调解时间的长短受制于个案的实际情况及当事人的对调解的积极态度。能否达成调解更决定于当事人的意思表决。可见,何时恢复已“挂”起的审理程序在某种程度上是受制于当事人的调解态度及能否达成调解结果。若达不成调解,人民法院作出裁判,体现在目前的裁判文书格式中就会出现超审限的情况,无法真实地体现司法效率,树立司法权威。
二、案经调解程序写入裁判文书有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4】12号)第六条规定“延长的调解期间不计入审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总则精神也为其提供了相应法律依据。司法公正涵盖两个方面??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而程序公正不仅要求严格按程序法办事而且要求所有诉讼法活动必须合法公开。案经调解写入裁判文书符合这一要求。
三、 案经调解程序写入裁判文书的格式模型。
裁判文书最忌繁琐。简单明了、伦理清晰是裁判文书的基本要求。将案经调解程序写入裁判文书同样禁忌繁琐,不必将于某年某月进行了几次调解写入,应力求简单明了,只要能反映在诉讼过程中经过了调解这一程序即可。笔者认为,在现有裁判文书格式中只需在首部“现已审理终结”前加入“庭(前)后经调解未果”寥寥几字交代清楚即可。构成“庭(前)后经调解未果,现已审理终结”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