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2月中国正式加入WTO以来,随着相关产业“过渡期”的结束,加入WTO的“后过渡期”即将来临。期间,我国所面临的外来风险和压力会更大。人民法院司法如何服务大局,构建和谐的对外贸易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科学发展,是当前十分重要的课题。4月7日至9日,在无锡的江阴市成功举办了“WTO与中国法制建设研讨会”,无锡法院事先进入角色并做了一些相关的调研准备。为此,记者专访了无锡中院院长褚红军。

记者:无锡提出加入WTO的“后过渡期”的司法保护,有什么重要性和必要性?

褚院长:在我国加入WTO时,一些WTO成员国以我国出口产品快速增长会对其国内市场和产业造成冲击和损害为由,设立了违反WTO非歧视原则的“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措施机制”,在12年内可随时发起针对中国的特别保障措施。2002年以来,一些WTO成员国已经开始利用特保条款采取行动,对我国有关出口产品启动了特保调查国内多数企业还缺乏应对反倾销诉讼的意识和经验,主动利用WTO协议和规则进行自我保护的实践就更少。除了传统的关税壁垒,一些国家还针对中国筑起新的技术壁垒。出现外国公司利用技术优势联合形成对中国市场的垄断,一些国家则以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为由遏制我国相关产品的出口。我们加入WTO之初所期待的自由竞争、自由贸易还远没有实现。

在这样的形势下,如何从立法、行政和司法上进一步清理、完善与WTO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通过依法行政和司法救济的有效手段,切实保障加入WTO“后过渡期”我国的对外开放和经济安全,维护我国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相关产业的健康发展,进而推动我国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是需要我们进一步深入思考研究和采取行动的重大课题。

记者:在加入WTO以来,无锡法院在涉外诉讼中遇到哪些问题,有什么体会?

褚院长:2001年入世以来,无锡市的对外贸易得到了较快发展,据统计,“十五”期间我市对外贸易进出口总额累计完成818亿美元,相当于“九五”期间总额的3.8倍,年均增长36%。对外贸易在全国的地位不断攀升,外贸出口由2001的城市排名第十三位上升至2004年的第十位,跻身全国十强。但是,也遭遇到了更多的贸易保护主义。

2003年至今,无锡市共遭遇国外提起的反倾销、反规避、特别保障和美国的“337调查”约24起,各类涉案企业达620家。这类因贸易保护措施引发的风险往往涉及面广、影响到某一类行业,且因涉及一国贸易措施的变动而防不胜防,企业应对此类风险的能力往往较弱,如纺织行业是无锡市的支柱产业,但在2005年无锡市纺织品和服装市场受到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双重挤压,以美国、欧盟和土耳其为首的国家分别对我国七类和四十二类纺织品采取特保限制措施,对无锡市纺织品出口企业特别是大企业产生影响。从长远看,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对外贸易的发展,此类贸易摩擦引发的风险问题将会更加突出,特别会对无锡市部分产品的出口及某些完全依赖出口的企业产生较大的制约作用。

虽然绝大部分的外贸风险均通过事前的防范及事后的和解、仲裁等方便快捷的方式予以规避或解决,但诉讼是解决纠纷的最终形式。2002至2005年,无锡两级法院受理涉及外贸企业案件332件。从无锡市对外贸易及相关纠纷的基本情况出发,对于如何防范合同风险、结算风险、知识产权侵权风险、贸易壁垒及贸易摩擦风险以及因企业内部管理不规范产生的风险等进行分析和论证,必须帮助外贸企业提高防范外贸风险的意识和水平,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防范外贸风险的相关司法建议。

记者:无锡法院在加入WTO“后过渡期”的司法保护有什么举措?

褚院长:我认为法院应采取的应对措施主要有四项。

1、加大涉外民商事审判方式改革力度。要严格贯彻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审判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意志,弱化法官独揽一切的职权行为。同时要坚持“三公开”原则,即庭审程序的公开、判决程序的公开、裁判文书的公开。特别是裁判文书的公开不仅是涉外商事审判透明度的重要标志,而且是一个国家司法水平的重要体现。现在,无锡市法院的涉外民商事裁判文书已经在江苏法院广域网上公布,逐步将在全国法院网上对外予以公布。

2、在涉外审判程序中,在公正的大前提下坚持效率优先的原则。涉外商事审判由于涉及境外司法文书的送达、境外证据的公证和认证等法官自身无法克服的客观因素,案件审理周期要比国内普通民商事案件长得多。因此,应当在依法规范涉外送达程序的前提下,积极探索送达新方式,减少送达环节,提高送达效率,以此缩短审限,使公正能够得到及时体现。

3、为防范外贸风险提供更优质的司法服务。在坚持公正审理的同时,注重创设良好的司法服务环境,对于境内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想方设法利用各种审判资源,采取以下多种有效措施积极予以保护。(1)应加强对当事人的指导和释明,提高其举证和质证的能力。(2)要用足用好财产保全和限制出境措施,确保判决后的有效执行。(3)还要体现在非诉讼的服务上,法院防范外贸风险既要侧重于事后救济,又要帮助外贸企业建立事前预防的长效机制,通过建立大要案通报制度、定期走访制度、或开展外贸企业法律培训等措施,使涉外贸易的中外方当事人更加放心:在无锡开展涉外贸易是安全的、权益是有保障的。

4、加强涉外法官的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涉外商事审判的专业化程度。公正高效的审判、优质的司法服务最终都要靠法官去实现。涉外审判要求法官精通国内的法律和相关的国际公约、部分国家的法律规定,同时更要精通外语和专业领域的知识。因此,应当使从事涉外商事审判的法官成为专家型、精英型法官,才能满足日益复杂的涉外商事审判的要求,从而使每一起涉外风险引发的纠纷得到公正妥善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