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侦破揭发情况说明是侦查机关出具的证明犯罪嫌疑人如何归案、犯罪后认罪态度及是否具有自首立功等情节的重要证明材料,对审理案件具有重要作用。但近一段时间以来,我们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有相当部分案件的侦破揭发情况说明出具不规范,存在问题较多,影响了案件的审理进度和对部分事实情节的认定,突出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有的案件没有发破案说明,导致审理过程中无法查清被告人是如何归案,而被告人又提出其是自首或具有立功表现,需要合议庭就此重新调查核实。

  二、有的案件发破案说明含混不清或不全面、不详细,特别是在多被告人的共同犯罪案件中,此类情形出现较多,没有说明同案被告人的归案形式,只是笼统说明被告人归案后的认罪情况。

  三、个别案件出具了多份发破案经过说明,但前后矛盾,随意性较大。
  四、有的案件中出具的发破案说明与犯罪嫌疑人供述笔录时间、内容不吻合,经查证不属实。
  
五、出具发破案情况说明的主体混乱,有的以公安机关名义,有的以公安派出所或承办单位名义,有的以案件承办人名义。

  我们认为,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个别人员思想重视不够,办案中仅强调将被告人抓获归案,而对案件侦破揭发情况重要性认识不足。

  二、对发破案经过所涉及自首和立功方面的法律及司法解释学习不透彻,掌握不全面,不能客观地出具发破案经过。

  三、办案程序不规范、出具发破案经过主体混乱,内容随意,不及时,主要表现为,具体执笔出具发破案经过的人员非该案件的直接承办人,且好多案件是事后靠记忆补写的,有的是在法院审理期间仓促弥补。

四、某些案件受人情关系影响,为了替某被告人减轻罪责而出具不客观的发破案经过。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及原因的分析,我们建议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予以解决:

第一、进一步规范案件发破案的出具主体,应统一以公安机关名义出具,确保所出具发破案情况说明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第二、办案人员应加强对自首、立功等方面的法律、司法解释的学习,熟练掌握自首立功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并严格执行。

第三、办案机关及办案人员应严肃执法,客观反映案件侦破揭发情况。

第四、公诉机关应增强审查把关力度,在审查起诉中发现存在此类问题的要及时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