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民主党派与基层法院建设
作者:庄严 发布时间:2006-04-11 浏览次数:4800
一、民主党派在中国共产党加强执政能力建设活动中的定位。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明确将“构建和谐社会主义社会的能力”作为党的重要执政能力之一,构建社会主义社会的和谐社会是中国共产党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伟大事业和保持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确定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需要最广泛、最深入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民主党派对集中各个党派的智力、物力,与执政党一起促进民族与社会发展进步,具有义不容辞的责任。
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这一制度的确立有其深刻的历史原因,也是中国各阶层和各个民主党派自身作出的正确选择。中国现有的民主党派多诞生于抗日战争时期,一登上政治舞台,就是作为中国共产党的同盟者出现的,这决定了中国共产党在政治舞台上的领袖地位。
从现实来看,中国共产党体现着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要求,自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至今,中华民族带给世界的惊诧是前所未有的。即使经历了大跃进、文革的波折,占世界五分之一强的人口仍然完成了从贫穷落后到总体小康的目标。中国从未像今天这样受世界瞩目,中国人从未像今天这样受世人震惊。所有这一切,离开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都是不可想象的。能者应当上,所以民主党派应当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民主党派与中国共产党团结协作的历史渊源。
中国共产党与党外人士的协作经受过历史的考验。在革命根据地时期,党中央和工农红军,从实际出发,成功地创建了独具特色的“三三制”政权形式,即在边区抗日民主政府领导成员中,共产党、非党左派进步分子、中间分子各占三分之一。资料显示,边区政府中,县长、乡长等各级行政人员中,有3580人是非共产党员。而新中国首届政府人士安排,中央人民政府副主席6名,民主人士有3名。政务院副总理4名,民主人士占2名。中央政府委员56名,民主人士26名。政务院所属部级机构主要负责人93名,民主人士42名。政务委员15名,民主人士9名。①
三、民主党派参与法院建设的历程及现状。
单独从法院系统来看,最高人民法院第一任院长是由民盟中央副主席沈钧儒先生担任的。改革开放后,又有民盟中央常委张政教授,致公党中央主席罗豪才教授先后担任最高法院的副院长。截止2002年底,全国各级法院一共225位民主党派人士和无党派人士担任各级法院的领导职务。②
而且,各非党人士的副院长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被赋予的权力和其他副院长没有任何区别。笔者作为中国民主同盟一名盟员、金坛市人民法院的副院长、金坛市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经党委分工,我与其他副院长一样各负责一块,现分管民一庭、民二庭、朱林法庭、水北法庭,在我所分工的范围内,我能独立行使法律赋予我的职权,不受任何外来干涉。本院的重要会议,如审判委员会、院长办公会、重要人事任免我都参加。院党委会,我也作为列席人员参加会议。在本院的先进性教育和专项整改活动中,院党委还特邀二名非党人士列为监督员,专门征求意见。我现在所担心的不是不赋予我相应的权力,而是重权背后的责任。当家方知柴米贵啊。
目前,金坛市人民法院中层以上干部中,共有三名非党人士在不同的岗位上担任领导职务,计有副院长1人(民盟成员)、执行局副局长1人(民盟成员)、副庭长1人(无党派)。多年来,金坛法院党委一直把加强党员干部、非党员干部、妇女干部的培养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应当说,金坛法院在包容非党人士参与法院建设,同民主人士坦诚相待、提高办公的透明度,贯彻执行中共中央5号文件方面远远走在各党政部门、司法机关的前列。
海纳百川,有容乃大。
中共中央5号文件出台后,从中央到地方更加重视发挥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作用,大量民主人士相继被选任到政府及各个部门、法院、检察院等单位担任领导职务,此举大大调动了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参政议政的积极性,也推进了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的进程。
四、民主党派在参与法院建设中的自身要求。
时移世易,时势易也。
民主党派与中国共产党的关系已经从过去共同推翻暴政,创立民主政治体制时期的同盟军,转变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伙伴。中国共产党为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提出了进一步提高党的领导水平,提高执政党的执政能力和拒腐防变的能力的号召。与之顺应,我们民主党派也应加强自身的政治理论修养,提高实践能力、合作共事的能力和参政议政的能力。在法院系统的民主党派成员应当根据自己的特长,以自己负责的工作岗位为基础,积极为法院建设建言献策。同时还应以负责任的态度切实履行民主监督的职能,用积极的态度,协助院党委(组)完成提升司法能力的新的历史课题。
作为一名法官,更应当确立终身学习的目标,不断提高自己法律知识、理论水平和实务操作能力,加强自身的司法能力建设。肖扬院长强调广大法官要着重增强四种能力,即运用法律的能力、驾驭庭审的能力、司法调解的能力和判决说理的能力。作为司法主体的法官,其司法能力直接体现了司法机关的司法能力。根据我国现行的管理体制,80%以上的案件均基层法院处理。可以说,基层法院法官司法能力直接影响整个法院系统的司法能力。另一方面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法官准入条件不高,特别是基层法院,法官队伍素质参差不齐。法官司法能力欠缺是非常突出的现实问题。身为党外人士的副院长,不仅自身素质应不断提高,更应主动将自己的工作融入法院建设的大局,围绕院党委的中心任务,积极探索法院职业化建设的课题,从而提升法院的公信力。另外还应肩负着对外宣传法院工作,提升外界对法院工作的认知度,展示新时代法官形象的责任。同时,作为民主党派成员,应当充分利用自己所属的党派,利用联系的社会各个层面传播法律知识,缓解社会变革带给法院工作的压力,维护法院的整体形象。这就是法院工作中如何履行民主党派参政议政职能的表现。当然,依法履行监督责任,是民主党派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体现。基层法院,法官的素质良莠不齐,极少数的害群之马不仅影响了法官队伍的形象,也损害了法院系统的声誉。民主党派成员,应当利用广泛接触的信息渠道,及时将社会各界对法院、对法官的反映反馈给院党委,以便于院党委适时整顿干警队伍,及时采取措施。另一方面,我们要求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作为执法者的审判机关更应当成为守法的模范,法院的执法行为更应当公开、公正。对人民法院在日常管理、执法过程中的不足,党外人士有提醒的义务,对影响重大的问题,必要时可以向盟组织汇报,由组织出面,以提案或其他方式积极履行监督职能。
民主党派走进法院,可以更好地体现我国司法系统的独立性,更好地监督法院系统的日常工作,维护国家审判权的自主性、专属性。
注释:
①摘自孙汝建 《多党合作视野中的政治文明建设》
②数据摘自 民主党派中央负责人会见记者的讲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