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司法公正是司法工作的灵魂和生命,是人民法院始终追求并努力实现的司法目标,也是衡量司法能力强弱和司法水平高低的根本标准。人民法院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解决纠纷、化解矛盾、平衡各方利益的服务功能显得十分重要。这种服务的质量及社会效果如何,社会主义公众评价最客观、最具现实意义。为此,在审判工作质量的评价体系中,除了自我评价以外,还应引入社会评价;除了法律评价标准以外,还应引入社会评价标准,努力实现自我评价与社会评价、法律标准与社会标准的完美结合。只有这样才能不断地提高法院的服务质量,增强法院的司法能力,更好地为全局工作服务。为此,笔者认为,人民法院要树立正确的审判质量观,在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风时,高度重视纠纷的解决和矛盾的化解,把“案结事了”作为诉讼活动追求的最高目标。具体到实际工作中,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把握:

    一、要建立案件质量监督制度,完善案件质量评查机制。

质量监督措施是司法公正的检测线。科学的案件质量评查机制应当与法官业绩考核、错案责任追究相挂钩。一方面,在各类案件的立案、诉讼费收取、诉讼保全、庭前准备、排期开庭、开庭审理、文书制作、案件执行、案卷归档等各个环节、各个阶段的管理和职责都应明确,有效地将监督贯穿于办案全过程。另一方面又要加强外部监督,通过向当事人发送征询意见表、主动接受人大及上级法院对个案的监督和评查,去发现案件质量问题。

二、提高调解疏导人民内部矛盾的能力。

在当前完善和加强法院调解的大背景下,必须重新审视调解在审判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从司法效益最大化、司法资源的合理利用、利益平衡和当事人程序自治等方面树立现代司法调解理念。法院调处各类矛盾纠纷是一项社会性很强的工作,需要法官具备较高的法律素养和较强的社会认知能力。通过调解工作化解当事人之间因纠纷而产生的隔阂和对立心理,可以增强法官的亲和力和公信度,最终达到定纷止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目的。

三、提高处理复杂局面和涉诉上访的能力。

体制的变更、改革的深入,把法院推向了风口浪尖。法官随时面对各种对抗激烈、矛盾尖锐的问题,特别是集团诉讼、群体事件、涉诉上访等问题。人民法院只有善于运用法律手段处理涉诉上访等复杂的社会问题,努力把矛盾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才能真正在构超额和谐社会中发挥“减压阀”的作用因此,应当逐步建立和完善处理涉诉上访工作的长效机制,使涉诉上访工作步入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