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初开始,企业对产品的质量控制,已经经历了四个发展阶段,其基本脉络是单纯的成品检验??引入统计技术??全面质量管理方法??确立质量认证体系和6西格玛管理方法。所谓的6西格玛管理方法,就是把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差错率保持在百万分之四一下的水平。乍看起来这象是天方夜谭,但在一些企业如通用电器中已经成为现实。迄今为止,企业对产品的质量控制还在继续探索中。

审判工作及其结果,同任何其他人类的产品、服务一样,也有质量的高低优劣,也有质量管理问题。但审判作为一种国家管理活动的产品,具有很明显的精神产品的特征,即审判质量比之企业组织的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受人为因素的影响要大得多,因而审判质量的管理控制比之物质产品,要复杂的多。这也是多年以来一直困扰着司法实践的一大难题。其实,只要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审判质量管理的改进还有相当大的余地。借鉴企业的质量控制方法,审判质量管理应在以下方面有所改进:

第一,使各个审判管理系统的子系统形成回环、闭环。开环系统的质量根本无法保证,活动的质量无法稳定。在一个闭环系统中,各种活动结果的质量,才能达到理想的稳定状态。一个系统,无论组织机构设置得再多,如果形不成闭环,对于实现组织目标,也可能毫无用处。

闭环方法、回环方法、封闭方法,要求在设计组织系统时,必须把执行决策的机构,与对决策的执行进行监督的机构和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反馈的机构分别设置;同时,违规行为的矫正机构,必须坚强有力;对于监督、反馈机构,也必须设置必要的再监督、再反馈机构。这并不会导致人浮于事,而恰恰会消灭人浮于事,消灭对审判质量监控不力的现象。

第二,要有一个可行的质量标准体系。审判质量标准包括程序标准、裁判标准(裁判文书标准)、审判行为标准等,既不能要求太低,也不能高不可攀,太高了执行不了,反而不起作用。

质量标准要可行,还要全面、清楚。如果标准不全面,有些看似一个很小的行为或过程,如果没有标准,出现的问题可能就很大。裁判形成后多少天内应送达当事人,看起来这个过程没有标准也没有什么大不了,但造成的问题并不小。一个离婚判决形成后,一年后还未送达另一方,只送达一方,接到的一方已结婚近一年,另一方还以为没有判离,又起诉另一方重婚罪,怎么处理?因此,审判标准必须全面,不能漏掉任何一个环节。

第三,要有严密的质量监控程序。有些地方,负有审判质量控制责任的部门很多,有审监庭、监察室、立案庭等等,但是由于缺乏有机联系,互不配合,各干各的,没有一个统一的充分利用各方资源的操作程序,结果是部门不少,人员很多,效果不大。要把专门的质量控制机构尽可能集中起来统一指挥,明确职责,统一安排,形成闭环。这两年全省法院陆续成立了审判质量管理办公室,专司审判质量管理之责,应该说是一个很好的尝试。

审判质量控制,应该有一套完整的控制程序。因为审判质量控制的环境、对象,是一个相当稳定的系统,不像战场上那样变化无常。审判质量控制的环境比审判活动的环境要稳定的多,审判活动既要有一套严格的程序,对审判审判质量的控制,更应有完备的程序,有更有效的程序。

第四,裁判质量监测要点面结合。裁判质量监测,是一种事后控制手段。工作量很大,要全面监测,等于把所有的案件复查一遍,差不多要付出与庭审同样的劳动。在人力资源有限的条件下,可采取点面结合的办法,把监测对象分为三类,一类是全面监测项目,案案必监,一类为抽检项目,只对有些案件的有关项目进行检验,一类为专项监测,对有些重大案件,要一点不漏地全面监测。

第五,利用科技成果,提高审判管理的科技水平。巴西一个青年发明的“电子法官”,用电脑代替法官的部分思维功能来进行审判。虽然由于审判的复杂性和案情的多样性,完全用电脑取代法官审判是不可能的,但利用科技成果,在审判质量管理上却大有空间。有的法院用电脑分流案件,就解决了人工分案过程中当事人与主办法官和立案法官串通把案件人为地分到某人手中的弊端。

第六,强化审判质量意识,推行全员审判质量管理,造成法院的每个人都要为提高审判质量尽职尽责的氛围。质量是企业的生命线,审判质量则是国家的生命线,而不仅仅是法院的生命线。审判质量对一个法院来说,是息息相关的。审判质量不高,法院形象不好,法院不被社会认可,法院工作人员在社会也就不可能有什么好的地位。进行全员质量教育,人人关注审判质量,维护法院形象,是审判质量控制必不可少的一种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