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社会”一直是各个历史时期人们追求向往的目标,在经历了人治、德治的发展过程后,人们最终选择了法治作为治国方略,在法律秩序的基础上建立起有条不紊、充满生机的社会秩序。构建和谐社会涉及到社会的众多方面,人民法院有必要重新审视法律与和谐的关系,通过规范司法行为来促进社会的和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尽职尽力。

  首先是坚持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就是要坚持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从而逐步实现全社会的和谐共处。

  其次是加强案件审理的救助。对案件的正确审理是体现法律保障的一个方面。目前现有的审判体制还不能很好地为社会困难群众服务,有必要加强审判体制的改革和创新,使其为社会困难群众及时、低成本地维权创造条件,使审判机关成为社会困难群众的依靠。如:鼓励事实或法律关系清楚案件的困难当事人不委托代理人,自行进行诉讼;帮助确需请律师代理而无钱委托的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对涉及社会困难群众当事人的小额债务纠纷,劳务纠纷、婚姻等案件重点实行调解,力争协商解决。为社会困难群众在诉讼中提供更多的便利,以帮助其充分实现合法权益,降低诉讼成本。

  第三是全力提供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主要是法律社会工作者的援助和司法机关的救助。通过各种法律援助,解决社会困难群众在生活中所遇到的法律纠纷,这是建立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人民法院是社会正义司法的最后防线,当社会社会困难群众的利益受到侵犯时,就必然需要在司法制度上给予特殊的保护,体现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第四是强化执行措施,树立法治的权威。目前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是难点,生效裁判文书不能兑现的现象普遍存在。执行不力影响了人民法院公正司法,影响着法院的司法权威。构建和谐社会,消除法律白条,解决执行难问题势在必行。人民法院要加大执行力度,采取更有效的措施和更为灵活的方式开展执行工作,用法律规范人们的行为,更好地促使整个社会和谐发展。

  第五是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是规范市场经济的一项很重要的法律制度,它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统一、规范和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及其法律制度,有利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改革的推进和经济的发展,有利于社会的稳定,有利于构建社会和谐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