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是一宗案件的审理过程及最终处理意见的载体,故一直以来是裁判文书改革的重点。“判决书应该解释法庭的命令(即对案件的处理),使其正当化。理想的判决书应当能够说服读者,使之相信法庭的裁决有充分的理由支持。”结合长期司法实务的感受,对驳回当事人诉讼请求的案件,笔者深切地体会到此类案件判决书的书写相比起一般裁判文书的制作,难度更大,要求更高。驳回当事人诉讼请求的判决涉及的是诉方当事人的胜诉权问题,根据民事诉讼“一事不再理”原则,一项诉讼请求一旦被驳回,当事人不得以同一理由和请求向人民法院再行起诉,因此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请求被驳回的判决理由给予了更多的关注,这就决定了当事人对整个裁判文书采取了一种近似挑剔的态度。笔者认为,提高此类案件的判决书的质量,有着很深远的实际意义。

     一、有利于当事人更好地解决自身的纠纷。在驳回诉讼请求的案件中,虽然诉方当事人所诉事项因某种事由未能通过该司法程序直接得到解决,但是如果判决书制作得好,就可以形成一个与当事人沟通的良好途径,当事人可以针对法官指出的导致自己败诉的事由理性地通过法律程序继续努力;也有可能息讼服判,及时地另谋其他解决方式或者彻底放弃法律不予保护的权利,从而避免当事人矛盾的进一步激化,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免除后续程序上的无数纠缠和纷争,可以取得很好的社会效果。

     二、有利于树立法院公正审判的形象。如果判决书质量不佳,当事人因为自己的主张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又缺乏一个明晰的沟通途径,很可能由于判决书存在的某种缺陷而对审判法官产生误解,甚至质疑法官的公正裁判,使原本只是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转移到了裁判者身上。不少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书,其处理结果可能正确,但一般都存在着一定的问题,或是质证、认证不完整,或是法院处理意见的表述不够客观、充分,或是对争议问题分析得过于简单,不能以理服人,等等。如果法官在书写判决书过程中注意到了各个方面,当事人无可挑剔,即使当事人对处理结果不满意,也很难归咎于法院的公正性。

     判决书的质量直接影响到案件审理的效果,尤其是对于驳回当事人诉讼请求的案件,因此如何加强书写技巧至关重要。通过对前一段审判工作的总结,笔者认为要制作出一份高水准的判决文书,除了遵循一般民事判决书的格式和要求以外,还应着力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诉辩两方意见的表述。只有通过诉方当事人的主张以及对方当事人的抗辩,才可以清楚地突现一宗案件的争议焦点。而驳回诉讼请求的案件往往争议相当大,双方都尽己所能地向法庭陈述己方的观点和意见,并且认为每一点意见都很关键。由于当事人不一定具有相当的法律素质和语言表达能力,所作陈述很可能辞不达意,或者重复表达。法官在书写判决文书时,应当运用所掌握的法律知识和所具备的语言组织技能,结合当事人在文字(起诉状和答辩状)和言辞(口头陈述)方面的意思表示,全面、精炼地记载当事人所述,既要避免简单照搬,造成判决书行文拖沓,质量不高,也要注意不要断章取义,曲解或改变当事人的意思,否则容易引起当事人的不满。

     二、对证据的认定。对证据的取舍直接影响到事实的认定,因此,裁判文书改革的一大举措就是将质证、认证过程载明于裁判文书。无论当事人是因缺乏事实依据或法律依据,还是因超过诉讼时效而被驳回诉讼请求,都需基于一定的事实而查明诉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无法得到支持。案情所涉事实一般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双方无异议的事实,另一部分是争议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实,因此,该部分事实的证据可以不赘列。而争议事实往往是双方当事人举证重点所在,故法官应当罗列当事人针对存在争议的事实部分所提的证据材料,并注明其证明对象和内容,然后逐一说明其他当事人的质证意见如何,法官经认证最后决定是否采纳,以及取舍的理由,均应作出毫不含糊的阐述。因为“如果对自己一方有利的证人的证据未获得法院相信,则该方只有在获知为什么证据没有被法院采纳的情况下,才能增强而非弱化其对法院裁决的信任感。”

     三、对事实的认定。法院是居中裁判的角色,对于认定事实的陈述,一要注意遣词的中立性和客观性,二要注意严格依据确予采纳的证据所反映的事实进行表述,既要避免关键事实的疏漏,也要避免事无巨细,统统点到的流水帐做法。对于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可以直接予以认定。而对存在争议的事实,应当紧密结合双方针对争点所举证据进行逻辑分析和推理。澳大利亚联邦大法官凯瑟琳.布兰森建议:“为了维持公众对中国法院事实认定司法程序的信任感,应当要求对为何认定此事实而不是彼事实的理由作出更多披露。 ”而诸如驳回诉讼请求这类争议较大的案件,法院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事实主张之间确定了一种法律事实,该法律事实的形成应当是基于先前所确认的可采纳的证据,通过一种法律逻辑和证据规则的运用,最后得以确定。法院应当在判决中反映法官在上述活动中的心证过程,以及所遵循的法律原则和法律依据。

     四、判决说理。在至关重要的说理部分,法官需对整案的性质、当事人讼争的法律关系的合法性、争议的问题以及最后的处理意见进行充分的说明和论证。对于诉方当事人败诉的案件,更应注重运用相关的法律事实和法律理论对此前在诉辩意见部分已罗列的诉方当事人所主张的理由予以分析并推翻,使当事人看了判决书后,可以知道自己所提的每一项理由均经法院仔细和中立地审理但最终无法获得法律上的支持。其次,由于诉方当事人向法院起诉时一般都坚信自己的请求应当受法律保护,故法官在判决书中陈述其请求无法成立时,在做到行文无歧义的同时,应当更加注意措词的柔化。法官在裁判过程中应尽量处于消极的地位,尤其是驳回起诉或驳回诉方诉讼请求的案件,尽量不要激化、扩大原有的矛盾,更不应在言词方面使当事人有一种与之对立的感觉。此外,还应当注意杜绝判决说理行文晦涩的问题,遣词造句要符合我国现实的语言习惯,防止人为地与当事人拉开法律沟通的距离,让当事人不能理解甚至反感,不足为奇。“(判决书的)读者首先是诉讼当事人和该判决的上诉法院。应当保证非专业的诉讼人士能够理解该判决的内容。 ”因此,判决说理在充分使用法言法语的前提下,也应尽量流畅、易懂。最后提一下诉讼费用承担方面。在部分驳回诉方当事人诉讼请求的情形,即涉及双方当事人对诉讼费用分担的比例问题。笔者认为应该充分说明费用分配的法律依据和原则方案,使双方当事人一目了然。

     五、判决依据的选择和列明。 判决依据是我国审判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中的“准绳”,败诉当事人对此也很注重。由于法律对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没有明文规定,故针对不同情形,驳回诉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法律也不同。对于因缺乏事实依据而驳回诉讼请求的,主要是由于诉方当事人在举证方面的不力或不当而造成的,一般可以引用《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和《证据规定》第二款以及其它对证据的具体要求的规定;因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而败诉的案件,可以直接引用我国《民法通则》及其适用意见有关诉讼时效的条款的具体规定;而因无法律依据而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情形,可根据案件涉及的不同实体问题,引用相应的法律法规,明确原告诉讼请求不当的依据所在。法律依据的准确引用,可以使当事人明白败诉的原因,更能引导当事人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正确、有效地寻求司法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