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如何妥善地解决纠纷和化解矛盾。平衡各方面的社会关系,保持和稳定社会秩序,促进生产的发展和经济的繁荣,保障国家的长治久安,是任何社会都必须着力解决的重大课题,党中央明确提出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的平衡和稳定的奋斗目标,其特征是具有高度民主和法治、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社会成员间诚实守信融洽相处,社会充满活力,社会秩序良好,社会安定团结,人和自然和谐相处。构建和谐社会是一次复杂的长期的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从法律意义上讲和谐社会应该是一个法治的社会,公正的社会,稳定的社会。这对人民法院工作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从我国目前现实看,从法院解决纠纷有效程度高,诉讼调解在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起到重要的作用。

我国司法审判领域的民事调解是一个极具中国特色的司法理念,充分体现了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又体现出我国传统文化中互谅互让,以和为贵的思想,被国内外司法界所认同,被誉为“东方经验”。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下,这一东方经验成为打造和谐的重要手段,近年来,人民法院的民事调解工作逐步受到各级法院的重视。民事调解率成为各级法院考核法官业绩的重要指标之一,说明在法院系统民事调解工作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肖扬院长提出的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方针,得到了各级法院较为认真的贯彻。民事调解对止争息诉,减少信访压力,稳定社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我国民事调解立法相对滞后。法官素质参差不齐,以及社会各种因素影响,我国民事调解工作存在诸多问题,表现在:

一、对民事调解缺少立法上的羁束,导致民事调解工作不规范。

当前,指导民事调解工作的法律依据仅为《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没有专门调解法,且民诉法和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对调解工作的目的、范围、内容、程序、组织、方式没有较为详尽的规范,而且现行的调审主体合一的弊端还没有彻底改变,调解人具有潜在的强制力,调判合一客观上也赋予了调解人(承办案件人)具有以判压调的能力,往往违反了当事人意愿,导致再审案件和信访案件的发生,所以缺乏立法规制的民事调解工作仍处于游离状态,其弊端在影响着和谐社会的构建。

二、公正和效率成为法院努力的方向调解也成为解决问题最直接的方法,各级法院都把调解率作为法官业绩考核的主要内容。而且错案追究制的实行,更结法官的对调解偏更有加,调解与判决相比,可以给法官自身带来三个方面益处,一是各级法院内部,都实行目标责任制,同时,法官们肩负着繁重的审判任务,如果一味地判决将导致年终考核指标下降,还浪费大量时间,奖金反而更少,所以法官尽力追求调解;二是判决案件增多,上诉和发改机率增大,调解无疑成为规避错案追究的法宝;三是调解书比判决书制作要简单的多。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往往会无视调解“自愿”原则,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进行调解劝说、尽量说服当事人接受调解,以达成调解协议,甚至不惜威胁、利诱、导致法官权力的无轨扩张,造成社会利益的失衡,危害和谐社会的构建。

针对我国法院调解制度所显示的弊端和审判实践中认识不到位,消极调解,粗暴调解,践踏调解艺术的行为以及片面强调调解和上诉率发改率导致新的社会利益分配的失衡的情况,应该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来加以遏制,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抓紧制定民事调解法,从民事调解工作,从立法上加以规制,不再依附于司法解释。对民事调解主体作出符合我国国情的思界定,实行调审主体分离,避免调审合一的潜在强制力破坏社会利益的平衡,建立合理的调解案件流转模式,规定适用调解的案件种类,实行调审程序分离,规范调解方式,建立类似美国ADR制度的大调解格向,从立法上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协调各种调解功能,建立中国特色的调解系统工程。

二、认真落实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方针。司法使用在于定纷止争,法官的职责在于化解纠纷,审判和调解是司法活动的两种方式,具有特定的价值功能,调解与审判的综合运用,极大的丰富了法院工作的内容,肖扬院长一直强调这个方针,我们基层法院主要采用调解手段来解决纠纷,这个方针包含着内在的逻辑关系,是辩证的,前面三句是方法,要因案而异,后面一句是目的,要注意把握调解与判决的关系,坚决防止片面化,走向哪一个极端将不能实现案结事了的目的,不能为片面追求调解率、撤诉率,给审判人员下硬性指标,导致违反当事人意愿进行调解,对案件只调不判,更不能违反法律进行调解,要找准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平衡点,妥善处理矛盾纠纷,真正做到定纷止争,促进民事关系和谐发展。

三、坚持调解先行,调解第一位的原则,使调解工作贯穿民事诉讼的全过程。对于有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民事案件,都应当调解。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将调解程序前置,先行调解。要抓好诉讼过程每个环节的调解,最大限度地发挥调解的作用。立案时要向当事人宣传调解的意义和作用,向原告建议用调解方式解决纠纷;送达被告应诉时,建议被告主动与原告协商,争取调解;可以考虑向当事人发送调解建议书,随受理、应诉通知送给当事人。将调解解决纠纷的优势进行分析,对诉讼前景进行验。审判环节更要调解。在审级上,一审、二审、再审民事案件都应当调解。按审判流程,有机会接触当事人都要做调解工作,形成人人参与调解的大调解格局。要处理好立案排期开庭与庭前调解的关系,在开庭前先行调解,调不成再开庭。要处理好程序与实质调解的关系,不能把调解仅仅作为程序上过过堂而己,要搞真调解。要处理好情、理、法之间的关系,把它们三者结合起来,融为一体。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帮助当事人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使当事人充分认识到调解对其权利保护的重要性,在理性上接受调解。同时,从司法为民的角度出发,向当事人讲清情理关系,使当事人充分信任调解法官,充分信任人民法院,感情上接受调解并希望调解。“法律是无情的,但人是有情的,把无情的事情当有情的办,许多棘手事就能由难变易。”要有调解的耐心和恒心,避免急躁情绪。要不厌其烦,一次调不成,第二次再调。在每次调解中保持冷静、理性、细致、热心,打消当事人的顾虑,使当事人理解法官解决他们的纠纷的决心和维护其权利的良苦用心,配合调解,以促使他们相互宽容谅解,息诉罢讼。

四、认真做好法官的教育培训,从思想上端正态度,认识要到位,对法官的教育培训要保证安排民事调解的内容,注重提高调解艺术,作到人人会调解,人人参与调解,从“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高度处理案件,把调解放在打造法治社会,平安社会,和谐社会的大局中来思考。对个案要全力寻找调解的切入点和突破口,做好当事人思想工作,根据不同类型案件,采取不同的调解对策,要深入到当事人的内心深处,触动其神经和灵魂,解开心中的症结,不放过一分调解机会,引导当事人走向调解之路,提高调解能力,每个法官都应当对民事调解的意义和作用再认识,高度重视诉讼调解工作,树立现代调解理念,转换思维方式,反思过去,立足当前,着眼未来,稳定推进和谐社会的形成。

五、必须建立长效调解工作机制。要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确保调解工作扎实有效开展。要专门成立调解工作领导小姐,负责领导全院的调解工作,组织调解工作中的重大活动,指导调解工作的开展。院分管领导要亲自抓,对一些涉及面广,矛盾容易激化的案件,要积极参与调解。庭领导要具体抓,带头调解;法官要努力调,多调少判;要建立贯穿民事诉讼过程的庭前、庭中、庭后调解工作机制,明确诉讼各环节相关人员的调解职责和要求;要建立对民事审判业务庭及其法官“案结事了”的审判业绩考评考核机制,将法官的调解能力、调解成效纳入目标考核,与评先评优、晋升挂钩。凡是调解工作出色,成绩显著的,要予以奖励,要注意培养,互相促进,互相提高;要建立调解后的延伸工作机制,对调解的案件进行回访,巩固调解成果;对履行调解协议进行提示、催促,提高当事人自动履行率,扩大调解效果;要建立调解工作规范化制度,规范调解行为和调解书的制作。各级法院领导在充分发挥法官的积极诉讼调解的同时,要善于借助有利的社会资源推动诉讼调解工作。依法进一步提高调解的适用范围,尝试邀请基层群众组织、人民调解组织、当事人亲属等作为调解主体参与诉讼调解工作,加强特邀和委托调解员队伍建设。发挥巡回法庭的作用,将法庭开到田间地头、街道巷里,及时调解简易民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