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加强司法警察职业能力建设
作者:丁仁华 发布时间:2006-06-15 浏览次数:3594
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队伍职业化建设,是新的发展时期,对司法警察队伍建设提出的新要求。随着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涉及的领域不断扩大,必然要承担更多的解决社会矛盾的使命,而司法警察又是人民法院的重要组成部分,肩负着保卫人民法院各项审判工作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任。要完成如此重大的使命,对司法警察的职业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着力加强司法警察职业能力建设显得尤为重要。
一、加强司法警察职业能力建设是当前一项紧迫任务
笔者这里所说的司法警察的职业能力,主要是指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以“公正与效率”为职业要求,为人民法院的各项审判活动提供服务和保障的技能和本领。就目前司法警察队伍的职业能力来说,笔者认为存在以下问题:
1、专业化意识不强,职业能力参差不齐。从人员结构来看,人民法院的在编法警来源比较广泛,有军转干部、退伍战士、社会招干、内部招干,或者法院内部人员调整,而从正规警察院校毕业的“科班”生几乎没有。在这些人员当中,一部分人视法警工作为自己的终身追求,一心扑在法警事业上,恪尽职守,任劳任怨。忠实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一部分人通过学习取得了大专甚至本科文凭,文化素质有了明显提高。但因整个法警队伍的专业化水平不高,所学知识在实践中得不到应用,逐步被非专业化环境同化,长期以往使法警队伍呈现出高学历低水平状态。一部分人综合素质不高,对自己要求不严,视法警工作为简单劳动、大众化专业,表现出对法警工作热情不高,缺乏应有的进取心,工作中得过且过,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还有少数法警对法警业务知识了解甚少,对专业技能不熟练,对法律知识更是一知半解 ,个别的甚至身为法警不想法警事,身着警服不干法警活。这些现象的存在有历史的渊源,也有体制方面的原因,更重要的是自身专业化意识不强引发的连锁反应。
2、司法警察队伍年龄结构不合理。以某基层警队为例,该警队共有司法警察15人,40岁以上的竟有8人,占总人数的53.3%;36-39岁的有4人,只占总人数的26.7%;35岁以下的只有3人,仅占总人数的20%。由于队伍人员的年龄结构不合理,正逐渐影响到司法警察队伍的职业能力建设和警务任务的完成。从全国发生脱逃事件的原因分析中不难看出,除组织管理工作不够严谨外,还有押解人员年龄偏大,不能适应重大刑事押解工作的问题存在。当出现犯罪嫌疑人反抗、脱逃时,押解人员无论是从体力上、还是从年龄上,都处于劣势,给犯罪嫌疑人以可趁之机。
3、训练正常化较差。司法警察训练的根本目的是建设一支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职业化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为审判工作提供优质、高效、强有力的警务保障,以确保审判工作这一中心任务的顺利进行。所以,司法警察必须不断加强训练,以提高自身的专业知识、业务技能和执法水平。按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训练大纲》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全国法院司法警察训练工作的意见》的规定,各警队应保证每周不少于半天的专门时间进行训练;每月召开一次训练会议,总结工作,交流经验;每季度组织一次单警专业技能训练考核;每年组织一次达标训练考核。但是,基层警队的训练由于与工作上的冲突、训练经费落实不到位、装备不完善等原因,难以形成制度,开展正常的训练。并且,按照规定,司法警察队伍应有训练基地,由于经济条件的原因,很多基层法院都无训练基地,这也是无法正常开展训练的原因之一。
4、兼职问题仍未得到妥善解决。按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的规定,司法警察应实行归口管理、编队组织管理。但由于历史原因,部分法警被分到其他庭、科室,兼任其他工作,管理上比较混乱。严格意义上来说,他们只是穿着法警服在其它科室工作的人而已。近年来,各级法院加强了法警队伍的管理,对队伍进行了清理整顿,兼职问题得到了进一步的解决。但是,由于有些法院处理兼职问题的决心不大,或其它特殊原因,兼职问题仍不同程度地存在于司法警察队伍中,严重影响、制约着司法警察职业能力的提高。
“基础不牢,地动山摇。”目前,司法警察在保障庭审、处置突发事件等方面的能力,包括司法警察的司法理念、执法技巧等各个方面所必须具备的职业能力,与保障人民法院审判工作顺利进行的艰巨使命还存在一定的差距。要解决司法警察存在的上述各种问题,赢得广大人民群众的信任,真正树立起人民法院公正、高效、廉洁、文明的执法形象和司法权威,着力提高司法警察职业能力已是迫在眉睫的问题。
二、司法警察亟待加强的职业能力
目前,司法警察在保障庭审过程中程序、环节还有不规范的现象;执行生效判决时,有的不具备灵活的执行技巧和方法;面对突发事件时,有的由于没有进行切合实际的演练,遇到复杂局面不善于把握和处理。这些现象阻碍了司法警察为审判、执行提供优质、高效服务使命的完成。因此,要加强司法警察职业能力建设,当前要着重建设以下几方面的职业能力:
保障庭审安全的能力。司法警察的第一项职责就是警卫法庭,维护审判秩序。人民法院是定纷止争、裁决争议的场所,更是一个冲突和危险聚集的地方,有些当事人因自暴自弃、情绪失控等原因发生自伤、自杀、行凶、逃脱等行为;有些不法分子携带刀具、腐蚀物、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进入法院,一旦他们对判决结果不满,就在法院审判庭、办公区内,用随身携带的危险品对相关人员实施人身报复行为。所以,要保障审判工作,提高保障庭审安全的能力,必须切实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押解、值庭、看管、安检四项规则严格落实。要紧密联系工作实际,认真研究四项规则中的每一个细节,确保在履行保障庭审职务行为中做到万无一失。
执行生效判决的能力。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加强全国法院司法警察训练工作意见中提出,要提高司法警察的四种能力,提高执行生效判决的能力是其中之一。作为司法警察,要自觉摆正法警在执行工作中的位置。要树立全局观念,坚持以法官、执行员为中心,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当好配角;要有主人翁的工作精神。执行是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工作,法警作为法院队伍的组成部分,个人无论在执行工作中处在什么位置,做什么工作,都应该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强烈的使命感,认真负责,积极主动,依法办事,文明服务,正所谓积极参与但不越位,甘当配角力求主动;要注重方法,讲究策略。要针对不同的对象,不同的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方法和措施。对一般当事人坚持以疏导教育为主,对一些有履行能力而不自觉履行、故意刁难的当事人,可采取严厉方法和措施。总之,司法警察参与执行应因人而异,攻心为上;因事而异,因势利导;因时而异,因时制宜;因情而异,以情感人。
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近几年来,法院在审理、执行案件过程中,经常遇到不明真相的群众围攻、暴力抗法、哄闹法庭、殴打堵截法院干警的情况。司法警察作为一支准武装力量,肩负着依法处置突发事件的重任。这就要求司法警察必须不断提高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善于观察和预测,运用有效手段,努力化解矛盾。要因地制宜,制定应急预案,加强实际演练。司法警察处置突发事件,一定要树立正确的理性思维,讲究战术、技能、原则。一是要严格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区分合法与非法的界限,以实际行动感化群众,消除多数人误解,争取群众的默认和支持。二是要孤立少数,打击首恶,既要讲战术,又要讲原则。对少数顽固不化分子,应果断采取强制措施,决不手软。三是要注意保护好现场,及时收集证据,协助公安机关调查取证,使违法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
调研能力。一个法院的调研能力如何,是反映这个法院整体水平的重要方面,同样,一个法警的调研能力也能反映这个法警的职业能力高低。目前,随着形势的不断发展,作为人民法院重要组成部分的司法警察,其在法院整体工作中发挥的作用日益增强。司法警察在履行职能中遇到了不少新情况和新问题,如聘任制司法警察的问题、司法警察在民事执行中发挥什么作用、如何发挥作用等等都值得研讨。笔者认为,要把分析和解决基层司法实践中遇到的突出问题作为调研工作的重点。通过调研,既可以为领导决策提供第一手信息资料,又可以从中发现一些规律性的东西,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同时,通过大兴调研之风,提高法警的调研能力,以此来尽快提高他们的综合职业能力。
三、加强司法警察职业能力建设的主要途径
第一,认真分析现状,客观地评价现有法警队伍的职业能力。改革开放以来,法院通过采取各类办学培训方式,法警的学历结构已经有了很大的改观。椐有关资料统计,目前南通市基层法院司法警察人员中具有本科学历的已占到总人数的60%以上。对此,我们必须有一个客观、准确的估计,才能有针对性的提出措施来。在职学历教育固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这种教育更多地是解决法警的实际问题,而对法警职业能力的提高还是有限的。如果仅看到数据、成绩,盲目乐观,就不能对法警队伍现状作出符合实际的分析判断,也不利于从根本上解决当前法警职业能力与所担负的繁重任务不相适应的问题。
第二,规范司法警察进口渠道。在目前人事制度下必须对现行法警实行专职法警(行政编制)和聘用制法警(合同制)双轨制,并要逐步使其规范化。对在岗司法警察进行优化管理,保持司法警察的活力和战斗力。目前进口上存在的问题主要是进人无固定渠道,造成法警的来源复杂,进来的人员素质不高。因此,应注意吸纳部队转业人员中的优秀分子和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从根本上解决进口问题。对在岗法警进行科学管理,首先要从内部建立起良好的机制,积极、稳妥地推进聘用制司法警察制度。
第三,畅通司法警察出口渠道。1、对司法警察实行单独序列管理,应设立科学、合理的职务、职级序列,其职级配备以及其它待遇应高于普通公务员。在对现行法警实行专职法警(行政编制)和聘用制法警(合同制)双轨制的同时,也解决了司法警察的出口渠道。聘用制法警捧的不是铁饭碗,工作有压力,对法警有激励作用,而且这也是理顺法警出口、解决老龄化问题的重要途径。根据优胜劣汰的原则,每年进行一次调整,好的留用,差的淘汰,这样既能保留骨干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又不断充实新鲜血液,使法警队伍永远保持生机和活力。2、实行执行工作警务化。推行执行工作警务化,将执行人员从法官序列中分离出来,列入司法警察序列成立司法警察局,下设执行大队、警务大队、直属大队。执行大队行使执行实施权,担负执行任务;警务大队担负警政、警训、值庭押解等职责;直属大队作为机动力量,担负处置突发事件及安全保卫的职责。建立一支老中青结合的新队伍,定期录用一些年轻的高素质的司法警察,增添队伍活力。可以把年轻的放在值庭、押解的一线,中年的搞执行,年龄大的在后勤保障。这样既充实了司法警察的队伍又壮大了执行力量;既解决司法警察老大难的问题又化解了“执行难”的现象,形成双赢。
第四,建立以提高法警职业能力为目标的教育培训机制。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没有专业化就谈不上职业化,因此要加强专业培训。一是在相关院校设立法警专业。人民法院应该在相关院校设立法警专业,专门培训具有专业化素质的司法警察。对现任司法警察要分期分批进行业务和专业培训,使其具备专业化素质。对目前尚未达到大专以上学历的在职法警,要进行统一的学历教育和专职培训,在规定期限内达到专业要求。未取得学历或专项培训不合格的,依照法定程序免除其法警职务,调整到其它工作岗位或待岗。二是在职专业培训。上级法院要利用统训、集训和首次授衔、晋衔时机,每年对法警要进行总时间不少于一个月的业务、专业强化训练。三是考核上岗。无论是脱产学历教育还是在职专业培训,都必须进行严格规范的考核,取得相应的专业证书,这是司法警察任职的“资质”证明。
第五,建立正规的警务训练机制。提高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职业能力最根本的目的仍然是不断提高法警的战斗力,更好的服务和服从于审判工作。因此,首先必须下大力加强司法警察的专业技能训练。专业技能是法警的“看家”本领,司法警察要想在各种复杂的环境中,招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必须具备过硬的专业技能,这也是显示法警职业能力的标志之一。其次,加强司法警察的体能训练。良好的体能可以保证在遇有突发情况时,跑得快、追得上、“拿”得下,它不仅是法警执行警务的重要保证,也是司法警察始终应该具有的专业素质,法警队要采取多种形式,调动法警积极参与、主动参与体能训练的积极性。司法警察要从提高自身职业素养的高度认识体能训练与体能积累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与此同时,要摸索出一套适合法警特点的警务训练体制。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要向武警、公安学习借鉴先进的警务训练模式,引进科学的警务训练理念,形成一套突出实效、贴近实战的警务培训体制。
第六,建立有利于提高法警职业能力的激励机制。一是精神激励。要加强对司法警察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学习,开展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不断提高法警的思想政治觉悟,通过引导和激发,使法警热爱法警事业并愿意为法警事业献身,这也是新的历史时期人民法院各级领导思考的一个重要课题。二是物质激励。司法警察工作的特殊性决定了除了进行精神激励外还应该辅以适当的物质激励,法警的经济收入应该提高,但必须是通过工作量的增加和工作质的提高而获得,不付出相应的劳动,只要求提高收入的观念是与价值观念相悖的,人民法院要以工资待遇、奖金分配、福利补助来增加法警的收入,体现法警工作的价值。值得注意的是物质激励和精神激励不可相互割裂,也不能搞计划经济时代的“一刀切”、大锅饭,干好干坏一个样是物质激励之大忌,要通过奖勤罚懒反映职业化法警的成就感与优越性。三是典型激励。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在法警职业化建设的进程中,培养和造就一批新时代法警典型非常必要,通过宣传他们的先进事迹,以榜样的力量感染法警,以榜样的先锋作用激励法警,使广大司法警察学有榜样,赶有目标。
第七,建立符合法警职业化需要的约束机制。一是法规约束。《人民警察法》、《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法》等相关法规是职业化法警必须遵循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所有行为必须受到法律法规的严格约束,做到“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不为之”。二是加强内、外部相结合的监督约束。要采取考核考察、民主测评、通报反馈、明查暗访等多种方法对法警职业行为进行监督,广泛地动员社会群众和当事人积极参与监督。司法警察必须按章办事,按规定作为,一切有损于法警职业形象的行为都应该得到相应的处罚。对法警履行职务行为中发现的问题,必须严肃处理,追究责任,决不迁就。对那些苗头性的问题,进行及时提醒,防患于未然。三是自我约束。职业化法警必须具备自我约束力,八小时以外做到“慎独”,时刻牢记自己不仅代表着人民警察,还代表着人民法院,自觉维护法警的公众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