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的财产赠与协议确认问题的分析
作者:周朱伟 发布时间:2006-06-16 浏览次数:3648
南京栖霞法院2006年上半年总结了民事案件中离婚案件的情况,针对一些夫妻协议离婚时将共同财产赠与子女的情况,就离婚案件涉及这样内容的协议得到调解书的确认情况进行分析 认为,法院对离婚诉讼中的财产赠与协议不应确认。主要原因是
一受赠对象中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子女较多,这些未成年子女的民事活动因为仍需要法定监护人监护,对赠与财产不具有接收能力,所以这种受赠财产通常处于不交付状态,如果法院用裁判文书加以确定,受赠子女在成年后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要求法院执行时,法院应否立案,立案后又如何处理遭遇难题。
二赠与协议往往涉及房屋等不动财产,这些财产需办理相关过户手续后才发生实际上的权属转移,也即这些财产在无办理过户登记等手续的情况下,赠与协议的效力尚处于待定状态,如果法院用裁判文书加以确认,等与越俎代庖,且与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相悖。
三为恶意串通,假离婚真逃债的当事人提供了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可乘之机,严重地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四该种协议经确认,在权属尚未转移前,如果当事人要求取消赠与,重新分割财产时,法院启动何种程序,何种方式解决,赠与人是否还享有撤销权等均无法处理;另一方面案外人在以赠与人为逃避债务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或要求确认财产赠与协议无效时,法院如何处理,启动何种程序予以确认又面临尴尬。
因此,对离婚诉讼中涉及财产赠与的事项,应告知当事人另行协商处理,法院的调解书尽量不涉及确认财产赠与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