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应写明当事人有申请再审权
作者:林操场 发布时间:2006-06-22 浏览次数:3397
申请再审权同起诉权、上诉权一样都属于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但在司法实践中,法律文书往往只写明当事人有上诉权,而忽视了当事人的申请再审权。因此,笔者建议,法律文书应写明,当事人对生效的裁判文书认为有错误的,可在2年内向原审法院或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
第一、法律文书写明当事人有申请再审权,有利于充分保护和实现当事人的“知情权”。申请再审权同起诉权、上诉权一样都属于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但由于法律文书从未写明当事人有申请再审权,加之大多数当事人法律知识比较缺乏,从而导致多数当事人只知道自己有上诉权,而不知自己还享有法律赋予的申请再审权。因此,法律文书写明当事人有申请再审权,可实现当事人的再审知情权,使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得到更完善的保护。
第二、法律文书同时写明当事人有上诉权和申请再审权,能够为当事人提供自由选择的余地。而当事人若直接选择申请再审,则既有利于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负担,也有利于提高法院的诉讼效率,减少诉讼成本。因为当事人选择上诉,一方面,当事人要到位于大中城市的上一级法院进行诉讼,路途较远(特别对农村当事人而言),往返诉讼会增加当事人的经济负担;另一方面,一审法院需将卷宗材料送至或寄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受理后,有时为了查清事实,还需要到一审法院所在地了解情况、核查证据等,从而增加了诉讼成本,影响了诉讼效率。而当事人若选择在原审法院再审,路途较近,诉讼方便,经济负担较轻。同时,原审法院也能就近及时再审,从而缩短办案时间,提高诉讼效率,减少诉讼成本。
第三、法律文书写明当事人必须在2年内申请再审,有利于促使当事人及时行使申请再审权,防止当事人因错过期间而得不到应有的司法救济。同时,也有利于保障法院再审活动的及时进行,防止当事人无休止的缠讼,从而维护法律关系的稳定。
第四、法律文书写明当事人有申请再审权,有利于减轻因当事人不董法而盲目上访所导致的巨大信访压力,消除对法院和法官所产生的不利影响。我国采用两审终审制,再审程序的设立是对我国两审终审制的一种必要补充。但由于法律文书未写明当事人有申请再审权,加之当事人法律知识普遍匮乏,导致当事人在二审败诉后,往往不知自己还享有再审之诉权,错误地认为自己已用尽了司法救济手段,便盲目地到当地或上级党委、人大、政府等有关部门进行上访,从而加剧了涉法信访压力。因此,法律文书写明当事人享有申请再审权,既可更完善地维护当事人的诉权,还可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因当事人盲目上访所带来的一系列不利影响,维护司法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