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证人出庭作证不仅要遭受精神压力,而且还要花费一定的时间和金钱,甚至可能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因此,立法上需要明确规定给予证人经济补偿。况且,市场经济条件下,每个人都是理性的经济人,他们都会自觉或不自觉对自己的行为进行经济考量,权衡得失,若因为出庭作证遭受经济损失而又得不到任何补偿,他们很可能不出庭作证。20024月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和同年10月实施的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的若干问题的规定》均对证人出庭作证的经济补偿作出了规定。而刑事诉讼中的证人经济补偿问题,现行立法和司法解释都没有作出任何规定。                                      

笔者认为,履行作证义务对证人而言实际上就是一种付出或一种经济利益的损失。从公平原则出发,证人作证的经济补偿确有必要。它既是对证人作证行为的一种鼓励,更是保障证人出庭作证的一种有效手段。目前,国外的许多立法对此已作出了明确规定,如《韩国刑事诉讼法》第168条规定;“被传唤的证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请求旅费、津贴和住宿费。”等。因此,我们不妨借鉴国外的立法例,明确规定证人享有经济补偿权及享受的范围。笔者认为,从实际情况出发,经济补偿的范围应包括交通费、住宿费、必要的生活费和误工费。关于经济补偿的来源,笔者建议,公诉案件一律由国家财政负担,在审判阶段,具体由法院统一支付给证人:自诉案件先由自诉人预先支付,然后再由败诉方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