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法院受理的故意伤害刑事自诉案件呈逐年增多之态势,并表现出新的特点。2005年,镇江市润州区法院就受理故意伤害刑事自诉案件31件,占自诉案件总数的93.9%,与上年相比上升了25.2%。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故意伤害自诉案件却日益增多,应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故意伤害自诉案件呈现出的特点:

从润州法院2005年受理的故意伤害自诉案件来看,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

1、案件数量逐年大幅度增加。2005年受理的故意伤害刑事自诉案件比2004年增加了6件,比2003年增加了10件,基本上以每年20%左右的速度递增。

2、当事人双方关系呈现多样化。自诉人与被告人之间的关系主要包含以下几种:一是邻居关系;二是同事关系;三是朋友关系;四是亲戚关系;五是其他关系。其中,当事人双方是邻居关系的案件比例最大,约占72.3%;且夫妻之间因家庭暴力而发生的伤害案件也时有发生。

3、自诉人均提出了附带民事诉讼。该院所受理的故意伤害刑事自诉案件中,自诉人无一例外地提出了人身损害赔偿要求,除了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外,还要求被告人承担民事上的赔偿责任。

4、自诉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案件增多。2005年所受理的故意伤害自诉案件中,自诉人向被告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有16件,比上年上升了41.2%;主张的精神损失数额从4000元到30000元不等。

5、撤诉、调解结案的案件多,判决结案的案件少。该院2005年所审理的伤害自诉案件,70%以上的案件以撤诉或调解的方式结案。经审判人员做工作,自诉人自动放弃对被告人的刑事犯罪指控,当事人达成和解而撤诉或者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而结案的占伤害自诉案件的绝大多数。

审理故意伤害自诉案件中所反映出来的问题

1、自诉人提出的赔偿要求普遍偏高。许多自诉人在起诉时提出物质损失的赔偿要求比较高,而审理中又提供不出相应的证据和法律依据,最终判决的赔偿数额与要求的赔偿数额相去甚远,少则几倍,多则十余倍。

2、因邻里纠纷而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比例大。邻里之间因一些琐事而引发的案件占绝大部分,而且双方当事人在伤害案件发生前就有矛盾和嫌隙的占此类案件的80%以上,这些伤害案件主要是双方之间的长期以来的矛盾激化所致。

3、证据相对较少,审理难度较大。故意伤害自诉案件,多发生在两个个人之间,很少有第三者在场,而且由于当事人的法律意识不强,伤害现场的很多证据未能保全和固定,也没有及时要求有关部门进行现场勘验和验伤,结果时过境迁,证据很难再收集。由于当事人举不出充分的证据,导致法院审理中很难认定案件的具体事实,增加了审理难度。

4、精神损害赔偿要求难以得到法院支持。虽然一些自诉人提出了精神损害赔偿要求,而且也确实在精神上受到了较大的伤害,但由于我国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得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因此法院只能依法不予支持自诉人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加上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后,自诉人又不能另行就精神损害单独提起民事诉讼,一些当事人权衡利弊后便不得不放弃对被告人的刑事指控,撤诉后另行单独提起民事诉讼,从而主张其精神损失。由于刑诉法与民诉法规定的不一致,导致刑事自诉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要求得不到支持,若仅提起民事诉讼,又致使应当受到刑罚制裁的被告人逃脱了刑事责任,不利于维护法律的统一性和严肃性,也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有效减少故意伤害自诉案件的对策及建议

1、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使广大人民群众牢固树立法制观念,在发生摩擦和纠纷后,不要动不动就拳脚相加、暴力相向,而应当学会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善于用合法的途径和方式来表达自己的诉求。一旦发生暴力伤害事件,应当立即报警和保护现场,及时到有关部门验伤,保留相关证据,以充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加大人民调解工作的范围和力度,及时化解各种矛盾,避免因矛盾激化而引发刑事犯罪,构筑和谐的社会环境。进一步加大社区和乡村人民调解工作,加强法院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力度。及时妥善协调处理各种民间纠纷,不要忽视邻里之间、亲戚之间、同事之间的小矛盾、小摩擦,讲究调解时机、方法和技巧,使当事人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消除隔阂和矛盾,积极营造友好和谐的社会关系。切实减少暴力犯罪案件的发生,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

3、修改刑诉法的相关规定,支持自诉人提出的赔偿精神损失的诉求。我国民诉法及最高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有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民事诉讼当事人遭受精神损害的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民事诉讼部分应当与民诉法及相关民事司法解释相一致,可我国刑诉法及其司法解释则剥夺了自诉人要求被告人赔偿精神损失的诉讼权利,这与民诉法的相关规定相矛盾和冲突,显然是不太科学合理,损害了法律之间统一性。建议修改刑诉法及其司法解释中有关精神损害赔偿方面的规定,明确规定自诉人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可以向被告人主张精神损失,充分保护自诉人的合法权益。

4、依法加大伤害自诉案件的判决力度,有效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由于大量的故意伤害自诉案件,最终以自诉人放弃对加害人的刑事指控,自动撤诉或以法院调解的方式结案,使人们误以为,轻伤害案件的被告人一般不会受到刑事惩罚,只要赔点钱就行了。这样反而从一定程度上导致了轻伤害案件的增多,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因此应当依法加大对故意伤害自诉案件审理、判决力度,对确实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判处相应的刑罚,给犯罪人以惩罚,给其他人以警戒和教育,以进一步预防和减少故意伤害案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