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州法院率先推行少年审判社区缓刑听证制度取得显著成效
作者:杨波 发布时间:2006-07-17 浏览次数:6066
本网连云港讯:近年来,海州区法院创新思维,勇于实践,不断探索少年审判新机制,率先推行少年审判社区缓刑听证制度,取得了明显成效,进一步推进了少年审判工作的开展。该院先后被授予“省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和“全国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称号,被最高院评为“全国少年审判先进集体”,一名同志被中央综治委等单位授予“全国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一是创新少年审判机制,推行社区缓刑听证制度,实现审判和矫正有效衔接。2005年下半年,该院开始推行社区缓刑听证制度,对可能被判处缓、管、免的未成年被告人,通知社区矫正机构对其进行调查评估,由社区矫正机构提供未成年被告人犯罪前表现评估报告,结合审判人员走访各方了解的情况,综合衡量后提出量刑意见。在作出缓刑判决后,一方面将被判处缓刑的未成年被告人送入该院“新岸业余学校”进行教育,另一方面将其交与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管理教育,实现与社区矫正的有效衔接。
二是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实行非监禁刑听证制度,为失足青少年提供悔过自新机会。该院在少年审判中,坚持人性化司法,从审判场所的设置、审判时机的选择和审判方式都尽力体现法律对未成年人的呵护和宽容,在审判时对其进行必要的情感教育和心理疏导,做到深入浅出。在实体处理中,依法保护青少年的生存、学习、就业、成长权利,坚持“少剥夺多给予”的原则,对未成年被告人依法从轻减轻判处刑罚,对符合缓刑条件的尽量适用缓刑,努力创造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良好环境。在此基础上实行非监禁刑听证制度,对有可能适用非监禁刑的未成年被告人,分别组织公诉人、律师、社区矫正机构、学校老师、未成年被告人父母进行听证。开庭前,向社区矫正机构发出庭前调查函,委托社区矫正机构进行调查评估,重点调查未成年被告人犯罪的诱因等情况,对是否适用非监禁刑提出评估报告。办案法官根据未成年被告人到案后的悔罪表现、案件本身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结合评估报告,从有利于挽救未成年被告人的角度出发,尽量选择适用非监禁刑。这一制度充分体现了人性化司法的原则,增大了少年刑事审判透明度,推动了非监禁刑适用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三是相关部门协调处理,齐抓共管、跟踪帮教,共同做好失足青少年矫正工作。对判处非监禁刑的未成年被告人,该院及时向社区矫正机构、公安派出所发出“社区矫正通知书”,与以上两单位协商共同制定出对未成年被告人帮教计划和具体措施。同时,将未成年被告人被判缓刑情况告知参与听证各方,明确各方职责:被告人家长要认真履行监护人职责;社区矫正机构承担监督管理和矫正职责;学校承担教育、帮教和监护职责,构建家庭、社区、学校三位一体的帮教网络,完善三方协调共管机制,促进失足青少年的健康成长。
该院自推行社区缓刑听证制度以来,已对52名未成年被告人进行了缓刑听证,被判缓刑人员积极服从帮教,思想稳定,无一重新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