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婚姻伦理的视角谈家庭软暴力
作者:陆福泉 王新兵 发布时间:2006-09-12 浏览次数:3391
一、家庭软暴力浅析
婚姻家庭问题是一个非常古老的话题,家庭这个社会单位涉及到子女、上辈、亲戚等方方面面,本文把对家庭暴力的讨论仅限于家庭的夫妻之间。因为一份调查报告显示,家庭中产生暴力犯罪行为的案例,其中居首位的是夫妻之间的暴力犯罪,占全部家庭暴力犯罪案件调查中的56.8%。对夫妻暴力行为犯罪主体的调查还显示,犯罪主体大都为男性,大多数女性则是受害者。很显然,男性和女性之间产生的家庭暴力是一种不对称的家庭暴力,施暴者大都为男性,受害者大都为女性。但在同一个调查报告中,对家庭暴力犯罪施暴主体的特征调查又显示出一个重要信息,施暴主体多为文化层次较低,他们对事物的认知水平,对自身心理控制和调适的基本素质较差。
在《暴力对幸福的毁灭》一书中,列举了许多令人发指的夫妻暴力犯罪案例,或是伤肢毁容、或是投毒放火、或是凶器砍斫、或是狂殴乱打。同床共枕之夫妻,竟成不共戴天之仇敌。这让我感到人性的凶残,那些施暴的犯罪当事人何苦要以身试法,抱着视死如归的心态呢?是经济因素吗?但是,当我们分析婚姻关系的破灭时,经济因素就只能解释其中很少一部分案例,我们就得跳出经济决定论的思维模式,把我们的思考所依据的方式放到更广阔的理论背景之中。由此我们就会看到,我们所生活的这个时代,大部分婚姻关系的破灭和毁坏,常常不是经济原因,而是经济以外的其他原因所造成的。
在不对称的家庭暴力场合,男性施暴者对客体实施的暴力行为,其犯罪动机,既不在财,也不在性,也不是实现其潜在的信仰目标,只是由仇恨所导致的报复。夫妻之间种下仇恨之根,是潜在的偏执心理把它培育成报复之果。
偏执心理似乎是人先天形成的性格,但单极化的文化氛围,单调沉闷的非知识性职业、抱残守缺的思考习惯、下意识的自我封闭等等,都会加深一些人对社会的仇恨,对人的仇恨,直到对自己亲属和配偶的仇恨。仇恨者不懂宽容,仇恨者也不管后果,一个被煽动起深仇大恨的人,反常规的报复行为就成为他(或她)消解仇恨的手段,他就把个人的生死置之度外了。他哪里还知道有伦理道德和法律规范;哪里还知道珍惜自己的生命,珍惜对方的生命;哪里还可能具备一种宽厚的人格,自己不开心,也要让和自己共同生活的人不开心。
我们在以上一段讲到的不对称的家庭暴力可以把它们看成是硬暴力,它以激励突然的方式出现,是刑事犯罪行为在家庭这个范围内的表现。硬暴力是我们这个社会的一个反常现象,又常常是在家庭这样一个非公共空间中发生,很难找到普遍适用的防患于未然的预防措施,只能仰仗于在我们这个社会,建立起培养宽容和理性的机制,建立起良好的人际关怀的沟通渠道。
家庭暴力问题除了硬暴力,如果我们把暴力的涵义看成是一种强制和控制的手段的话,还有一种软暴力现象也值得我们关注。我们要用法律的权威来坚决地打击家庭的硬暴力,但是一点也不要忽视现代家庭中存在的软暴力现象。因为正如同硬暴力不懂宽容一样,软暴力也是强制的手段来逼迫对方无可奈何的就范。软暴力现象在夫妻双方都存在,如果还是依据直观来推测的话,和硬暴力是一种不对称的家庭暴力一样,软暴力也是一种不对称的家庭暴力,一般由女性来扮演主体的角色。因此它表现的是一种较硬暴力平和的方式,至少不是一种犯罪行为,而是一种虚拟的恐吓式的持久的暴力行为。
典型的软暴力例子是以死相拼,如果家庭的一方因为情感不合,因为个人志趣差异或者因为一方在茫茫人海中遭遇到更为心仪的对象而移情,家庭另一方的一种常见反应是以死相拼。虚拟的遗书、时常别在身上随时可寻短见的小刀和致人于死命的药品,是实施软暴力主体常用的工具。
软暴力现象的另一种例子是:我活得不痛快,也不让你活得痛快;我宁愿不要自由,也不能给对方以自由。家庭里虽然没有硬暴力那种血肉横飞的惨景,但冷战不休,摩擦不断。家庭成员的个体空间成为屡受侵犯的领域,不能有私人的信件,不能有个人的日记,也不能有个人的行动自由。家庭这个空间之中不能存在隐私,家庭中的个体行踪都属于受监控、受跟踪或者被盘查的对象。实施软暴力的一个有力根据是,既然婚姻法规定了夫妻之间具有忠诚的义务和责任,就没有理由在家庭中留下个人的空间。
家庭的硬暴力常常由仇恨而产生,但软暴力的根由则更为复杂,可以由仇恨,可以由单方向的痴情,也可以因潜意识的自我保护心理产生,还可以是强烈的依附心理和平均心理在起作用。这些心理背景从何而来,我们可以用经济的因素来解释这些心理的形成原因,但这些心理的形成原因,仅仅用经济的因素来解释还很难有说服力。一个承受家庭软暴力侵犯的客体,也许能够用经济因素来解释他(或她)为什么只有被动的忍受这些软暴力,但施暴主体为什么会具有这类心理,则常常不是经济这种可以计量的因素解释得了的,更多的是那些无法计量的性格因素、文化因素和职业因素等等在为这些软暴力的产生提供答案。
硬暴力是这个社会的畸形现象,在今天的法制条件下,有明确的法律规范来制约和惩罚这类令人发指的畸形现象。那么,我们所陈述的那些软暴力的情形是否就是社会的正常现象呢?这是一个值得探讨的课题,但限于篇幅,本文仅从婚姻伦理底线的视角谈谈笔者对软暴力的一点看法。
二、提高婚姻的质量:婚姻伦理的底线
我们在以上谈到的硬暴力是一个和法律紧密相关的问题,基本上和婚姻伦理没有什么关系,但涉及到软暴力的时候,法律在这里几乎就一点作用都起不到,软暴力似乎是一个只和婚姻伦理相关的问题。
我国经过20多年市场经济的建设,人们的价值观念已经逐步呈现出多元化的形态,随着改革和城市化的进程的深入以及社会观念的变迁,和世界的潮流接轨,这赋予人们愈来愈多的机遇和愈来愈大的自由空间,传统的婚姻观念正受到挑战,单极化时代的旧的婚姻体制已不复存在。虽然一夫一妻的婚姻模式仍然是这个时代的主流模式,但一夫一妻的组合方式已经是千姿百态,决非单极化时代的婚姻模式可以比拟的了。
在软暴力和硬暴力还在发生的这个时代,人们的婚姻观念也多极化了。2000年下半年关于婚姻法修订稿的讨论,从保持婚姻稳定的角度出发所提出的意见和从提高婚姻质量出发所提出的意见,以及从保护妇女儿童角度提出的意见就是各有千秋。我们这个时代问题多多,但当人们有更大的自主权和参与权的时候,解决问题的方法也同样多。
对于婚姻伦理的观念也是多样化的,在现代家庭中所出现的软暴力从婚姻稳定的角度看,这种软暴力的现象有其合理性,但从提高婚姻质量的角度看,使得我们不得不像我们去思考人类一般的伦理底线那样,去思考一下我们的婚姻家庭有没有伦理底线。
笔者认为,婚姻伦理底线最根本的还是要从提高人们的婚姻质量出发来思考。两情相悦的婚姻才是人类一直在追求的理想婚姻,两情相悦最根本的标志是对各自人格和尊严的尊重,是理解和容忍个人的行为空间和思考空间。一位伦理学家说,适合于所有人的伦理底线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在一般的社会交往场合无疑是准确的,但在婚姻家庭这个特殊的社会领域,仅仅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还不够,还应该加上一段“己所欲者,勿施于人”。个人认为是好的东西,和其相对的令一个人不一定认为好,如果采用软暴力的方式,那就缺乏对人的尊重和宽容了,所以软暴力是一种违反伦理底线的行为。
高质量的婚姻在我国现在这样的一个正在发展中的国家,当然有存在的例子,但对我国大部分人而言,恐怕还只能是一种婚姻的理想。不过,我国在改革的初期,邓小平同志曾经提出够一个激动人心的口号,叫做“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既然我们在经济领域可以有人先走一步,在婚姻家庭领域,社会同样应该给追求婚姻幸福和婚姻质量的人提供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