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为求不义之财,一村民擅自砍伐林木15株,9月5日,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滥伐林木罪判处汪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汪某,今年23岁,丰县孙楼镇人,2003年1月因盗窃罪被沛县法院判处8个月徒刑。因求财心切,不顾犯有前科,于2006年月29日夜间,汪某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伙同王某、孙某(两人均已判刑)驾驶机动三轮车,携带油锯等工具,到常店镇常楼村,盗伐该村扬树15棵,经林业技术人员鉴定,采伐总蓄积量为8.756立方米。汪某因涉嫌盗伐林木被公安机关上网追逃,2006年7月3日被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公安局抓获。

法院认为,汪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盗伐他人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汪某系在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犯,属累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属累犯,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