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连云港讯:六旬老人王某骑电瓶车违规行驶在机动车道,撞伤同在机动车道步行的另一六旬老人潘某,致潘某十级伤残,双方就赔偿问题争执不下诉至法院。日前,灌云县法院一审审结此案,判决王某负主要责任,赔偿潘某损失24936.78元。

2006年3月1日上午8时许,王某骑三轮助力车载孙女沿灌云县伊山镇振兴南路由北向南在道路机动车道内行驶,至该路南方机械厂对面路段时,超越该路段同方向在机动车道内步行的潘某时,双方发生相撞,致原告潘某受伤,事发后,王某未报警,也未保护现场,王某以其孙女也受伤为由离开了现场。后潘某家人获知潘某受伤,送潘某至灌云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月17日,潘某伤情好转出院,出院医嘱为:门诊随诊,定期复查,注意休息。同日,潘某伤情经灌云县公安局法医鉴定为第二腰椎压缩性骨折,属于轻伤,十级伤残。3月30日,灌云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作出交通事故处理通知书,以现场变动,证据灭失,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为由,通知事故双方可就损害赔偿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王某对前述鉴定结论提出异议,7月25日,连云港市中医院司法鉴定所依据灌云县法院委托,对潘某伤情作出重新鉴定:结论为潘某车因祸致第二腰椎体压缩性骨折(椎体压缩1/2),构成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均违反道路通行规定。被告王某在超越同向步行的原告时,忽视原告行走方向,没有确保安全,事故发生后又未及时报警和保护现场,故应认定被告王某在本次事故中承担70%的民事赔偿责任共计24936.78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3000元),其余财产性损失由原告潘某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