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司法救助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
作者:魏雪涵 发布时间:2006-09-19 浏览次数:4122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近日对当前司法救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的调研,并就如何改进司法救助工作提出了建议。
一、存在问题
(一) 救助对象范围过窄。一是实施司法救助的案由狭窄,以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以及追索抚育费、赡养费、扶养费“三费”案件为主,而其他类型的案件实施的救助仅限于少数个案。二是救助对象狭窄,弱势群体占较大比例,一般为低收入者、老弱病残者。对于不属于低收入群体但在诉讼前陷入困难者、诉讼中无能力保护自己合法权利者,无明确规定。
(二)救助标准模糊,救助程序繁琐,当事人的知晓率较低。在实践中,申请救助的程序繁琐,需经几级审批,当事人在证明确有经济困难时,对何种情况提交何种材料并无无所适从。另外,没有统一的审查机制也给审批工作带来了不便,很多时候存在因种种原因无法出具相关证明的情况。
二、问题成因
(一)现有对司法救助的法律规定缺乏可操作性。现有法律规定基本上为原则性规定,缺乏具体可操作性。各法院之间对司法救助的理解不一,导致不同的操作程序,救助力度和角度也有所不同。
(二)缺乏经费上的保障。虽然法院现行财政制度为收支两条线,但在实践运行中,诉讼费用的收取仍和法院的自身利益密切相关。对于司法救助经费没有相应财政拨款,而同为司法救济举措的法律援助却有相应财政拨款,由此造成经费短缺,制约着司法救助的发展。
(三)对经济困难的理解不一致。“经济困难”是法院实施司法救助的重要条件,但是司法上对“经济困难”的界定和社会其他机构及群众对“经济困难”的理解不同,在相关证明材料出具的形式和内容上也不同,由此造成了法院审查上的困难。此外,由于对司法救助的内涵的理解不同,法院自身也容易产生把司法救助简单等同于诉讼费用减免缓的认识,忽略了对弱势群体在诉讼能力上和保障实体权利义务上亦处于弱势地位,这种忽略导致了法院对诉讼过程中司法救助的忽视。
三、改进建议
(一)对司法救助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完善。法院作为救助法规制定者和实施者的作法违背法院的中立地位,不利于司法救助的长远发展,应当制定《司法救助法》,对司法救助的条件、范围、形式、程序、经费等作出具体规定,与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体系相衔接,确立司法救助制度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应有地位。
(二)将司法救助制度和法律援助制度进行有效衔接,联合司法局、民政局、街道办事处等有关部门,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现行司法救助无法解决困难当事人在诉讼中获得必要法律服务的问题,应当将其与法律援助制度共同构成诉讼救助体系框,同时建立和完成与司法局、民政局、街道办事处等相关部门的联动机制,纳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三)深化对司法救助工作的内涵的理解。对于实施司法救助的案件在审理中要注意在司法公正的前提下,为弱势群体及时、低成本地诉讼创造条件,其成效远大于单一的减免缓诉讼费用。如帮助确需请律师代理而无钱委托的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在当事人无力取证时,依职权调取证据查明事实;采取强化案件的诉讼调解等方法确保案件的快结;对多个申请执行人中的弱势群体优先兑付执行款;构建和完善维护弱势群体利益的“绿色维权通道”等。
(四)适当扩大司法救助对象的范围。将不属于低收入群体,但诉讼中出现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和确有经济困难的单位列入救助范围,并给予法院适当的自由决定权。同时加大宣传力度,由国家财政保障救助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