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雨导致发动机损坏保险公司该不该赔?
作者:赵静 韩露 发布时间:2015-05-20 浏览次数:2040
2011年7月,原告兰生公司为其所有的奥迪轿车在被告成功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双方在车辆损失险条款第四条中约定:“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四)雷击、雹灾、暴雨、洪水……”。在有关责任免除部分第七条第(十)项约定,“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保险人不负责赔偿。2012年9月7日,兰生公司的驾驶员驾驶车辆在路上行驶,突然遭遇暴雨,周边的雨水涌入造成车辆熄火发生车损。事后,该车投保的成功保险公司认为根据保险条款的约定,发动机进水属于被告的免责事由,被告不应理赔。兰生公司为维护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车辆发动机部分损失33000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事故是否属于被告的免责事由。
一种观点认为:根据保险合同条款的约定,发动机进水属于被告的免责事由,被告不应理赔。
另一种观点认为:涉案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第四条“保险责任”部分明确约定因暴雨造成涉案保险车辆的损失由上诉人负责赔偿,而本案中涉案保险车辆确系因暴雨导致发动机进水造成损失,且涉案保险标的系车辆整体,该条款亦未将发动机排除在保险标的之外,故发动机损失应视为涉案保险车辆损失的一部分;虽然涉案保险条款第七条“责任免除”部分约定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上诉人不负责赔偿,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结合本案而言,保险公司作为涉案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提供方,既约定“保险人赔偿因暴雨导致的车辆损失”,又约定“保险人不赔偿因发动机进水导致的发动机损失”,二者相互矛盾。因此,被告不能以“发动机进水”为由拒绝承担因涉案事故产生的发动机损失。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保险合同约定“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但该条款所指的保险事故为发动机进水,而本案的保险事故为暴雨,并非发动机进水,故本案并不适用该条款。虽然本案中出现了发动机进水的客观事实,但该客观事实系由承保风险之一的暴雨所致,或者说暴雨是造成原告车辆受损的近因,因此被告应当承担保险责任。被告将该条款理解为无论何种情况下,车辆发动机进水造成的损失均属免责范围,但该条款对此并未予以明确,结合保险条款上下文,按照通常理解方式对该条款存在多种解释。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对合同条款存在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因此被告兰生公司应当赔偿原告因涉案事故产生的发动机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