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日前,新沂法院审结了一起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的案件,原告刘某等23户村民为维护集体资产利益,将所在村委会告上了法庭。

2004年8月,被告新沂市唐店镇某村委会三组组长张某,在未征求该组村民意见的情况下,将属于该村集体资产的场面房屋9间,占地面积2625平方米,以低于实际价值的6000元出售给第三人曹某,并以村委会名义签订了售房地产协议,被告村委会在合同上盖章确认。事后村委会未向该组村民公示,第三人曹某买下房屋及土地后将该争议的部分土地出售他人盖房屋。2006年3月,原告刘某等23户村民得知上述情况后向新沂法院提起诉讼,他们认为房地产售价明显低于实际价值,为维护村民的集体利益,请求确认被告和第三人签订的合同无效。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唐店镇某村委会处置的土地为农民集体所有,在该土地上建造的房屋,也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情况,但被告并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在处分上述资产时,亦未经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取得合法的权属证明。因而,被告处分上述资产的行为,其实质是以买卖的形式非法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签订的合同应为无效合同。对因合同无效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可由曹某另行主张权利。法庭判决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