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镇江讯:10月11日,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润州区房地产开发总公司(简称润房总公司)原总经理邓春锁受贿、贪污、挪用公款案,当庭判处邓春锁有期徒刑18年,没收财产20万元。
  据调查,邓春锁从1995年就开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公款。但因为邓春锁身居高位,缺乏监督,很多犯罪事实直到检察机关开始调查才被其所在单位的其他人员了解。
  1998年春节至2006年春节,邓春锁在负责工程发包、支付工程款等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张某、蒋某等13人的财物共计人民币41.6万余元、美元1000元。
  除了受贿,10年时间里,邓春锁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的更多利益来自单位内部。身为单位负责人,邓春锁甚至可以虚开发票从单位报销自己参股成立的棋牌娱乐中心装潢款数十万元。单位成了邓春锁个人利益的来源,这其中的一些事实长时间不为人知。
  1995年5月,邓春锁在已经获得单位分配公有住房的情况下,将润房总公司公款22万元,转支到某化工经营部账户上,以其中18万元购买了一处住房。其余的4万元则成了装潢及购买家用电器的费用。2004年2月,他又编造了一系列假手续,将这处住房以其女儿的名义办理了私有房屋产权证。2004年11月,这处住房被以25万元的价格出售。虽然已经从中获取了巨大的利益,邓春锁竟然又对公司财务科长谎称该房仅卖了十几万元,因此以“补贴”的名义从公司“小金库”中侵吞25万元。据了解,1995年5月至2005年3月,邓春锁利用职务便利,单独或伙同他人,采用侵吞、骗取等手段,先后4次贪污润房总公司公款共计121.35万元。
  邓春锁还把公款用于个人投资。2005年12月,邓春锁与他人共谋,在债权人周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润房总公司欠周某的126.3万元应付款挪用作其个人投资项目款。
  案发后,邓春锁主动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贪污犯罪事实和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并退出全部赃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