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三人合伙做生意,因经营不善被工商部门吊销执照后却想赖帐。近日,启东法院对该起一般买卖合同作出一审判决:两被告朱某、陈某给付原告陆某货款10000元,并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夏某、朱某、陈某三人于2003年6月合伙成立了一家芦荟种植苑。为经营需要,2004年1月三人向陆某购买了一批芦荟,货款共计10000元,由芦荟苑出具了欠条,并加盖公章。后因三被告经营不善,该芦荟种植苑于2004年9月被启东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了执照。陆某的货款也没有了着落。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伙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各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被告在合伙经营期间结欠原告货款有其出具的欠据为凭,由于原告在庭审中自愿撤回了对夏某的起诉,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