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一惯犯因犯盗窃罪两次冒用他人姓名坐牢,在第三次犯罪时,因惧怕被从重处罚,不得不使用真实姓名,然终究难逃法眼,2006年10月10日,江苏通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对其提起再审。

被告人赵某某,系贵州省紫云县人,曾于2000年在江苏省溧阳县犯盗窃罪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由于被告人赵某某当时身上携带其邻居班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告人赵某某为不使老家人知道其在外地犯罪,遂称自己姓名为班某某。2000年5月,江苏溧阳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班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后于2004年5月刑满释放。2004年9月,怀揣“班某某”释放证的赵某某来到江苏省通州市行窃,被当场抓获,被告人赵某某仍称其姓名为班某某。由于有释放证为证,公安机关再次将赵某某以“班某某”名义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2004年11月,江苏省通州市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班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满释放后,被告人赵某某仍不思悔改,于2006年4月在江苏省通州市再次行窃,又被当场抓获。被告人赵某某为避免被以累犯再次从重处罚,不得不报出真实姓名。由于审理该案的法官与2004年审理其犯罪的法官非同一人,致使其未被识破。2006年8月,江苏省通州市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被告人赵某某在服刑期内,经他人检举,其冒用他人姓名坐牢的事案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