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王某系某乡初级中学二年级学生,成绩一直不理想。王某对自己也灰了心,逃学、旷课成了家常便饭,还经常和别的学生发生斗殴,因此他成了学校出了名的“坏小子”。4月中旬的一天,由于其不遵守课堂纪律,老师批评了他,他竟骂起老师来,此事在校引起了不小轰动。4月底,学校鉴于王某一贯表现,作出开除王某学籍的处分决定。王某父母着了急,找学校求情,但学校一口拒绝。5月初王某父母向县法院起诉,要求学校撤销对王某的处分决定。

县法院受理此案后,进行了认真的调查取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和第十四条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学生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县法院认为,作为学生,王某没有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其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有不好的方面,但学校不能据此开除王某的学籍。王某作为未成年人,依法享有受教育权,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剥夺。《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王某父母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5月底,县法院依法作出撤销学校对王某处分决定。这一起官司为学校和王某各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制课,学校意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王某也珍惜自己的学习机会,“坏小子”一下变得懂事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