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9月28日,当年已52岁的铁路女工贾女士拿到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书时,竟然激动地泣不成声,因为法院终于为她的感染丙肝之谜作出了公正的判决,此时,时光距她感染丙肝已过去了漫长的14个年头。

贾女士是徐州铁路分局的一名普通女工,1992年5月7日,时年38岁的贾女士因宫外孕、失血性休克入住徐州某附属医院治疗,当日该院即为其行左侧输卵管切除术,但术后贾女士血色素下降,医院又于5月12日为其输血400毫升后,贾女士于5月16日出院。2004年6月,贾女士到该院检查时发现其“体内抗-HCV阳性、HCVRNA为5.72×1000>80Copies/ml”。2004年12月,贾女士再次检查仍为“体内抗-HCV阳性,HCVRNA为5.02×100000>正常值80Copies/ml”。此后,贾女士多次向该院及红十字血液中心交涉,但两单位均不愿承担责任。2006年6月,贾女士将两单位告上了徐州市泉山区法院,要求法院确认其感染丙肝病毒(指抗-HCV阳性)与被告徐州某附属医院的输血行为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庭审中,被告徐州某附属医院、红十字血液中心辩称,其所用血液系法定机构红十字血液中心提供,来源合法,输血过程也符合操作规范,无过错。根据医学研究,丙型肝炎病毒的潜伏期为150天,而原告于2004年查出的“HCV-RNA阳性”已达12年之久,显然该丙肝感染与院方的输血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徐州市始于1992年8月才规定要求对献血者进行丙型肝炎病毒检测,此前血液中心及医院并不承担该项义务。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泉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贾女士经检查其“体内抗-HCV阳性”,证明其遭受了感染丙肝病毒的损害后果。被告徐州某附属医院于1992年5月为贾女士所输血液未经丙肝病毒检测,因此不能排除贾女士所感染的丙肝病毒非被告徐州某附属医院输血所致,两被告也未能举证证明贾女士所感染的丙肝病毒系其他途径所致,故依法推定贾女士所感染的丙肝病毒与被告徐州某附属医院的输血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被告血液中心不服,上诉后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