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县法院审结首例漏诊医疗事故案
作者:刘秋苏 发布时间:2006-11-02 浏览次数:3766
本网徐州讯:一患者因车祸导致神经损伤,结果医院漏诊导致承担了相应责任。日前,徐州市丰县人民法院审结了首例漏诊医疗事故纠纷案,依法认定医院的漏诊行为存在过错,判决丰县中医院赔偿患者郑田军交通费和精神损失费共计5269元。
2005年12月8日,患者郑田军因车祸致头痛、头晕、右前臂疼痛前往丰县中医院治疗,医院对其进行CT、X射线摄片查体情况为:右前臂肿胀,畸形、压痛及叩击痛明显,被动活动时诱发剧痛,右前臂较健侧增粗,未发现神经损伤征象;诊断为右尺骨骨折,脑震荡头皮下血肿。郑田军遂住院接受手术治疗。医生施行了右尺骨骨折石膏外固定术,予以抗炎、消肿等对症处理。郑田军住院11天后出院。但郑田军出院后始终感觉右上肢麻木、无力,不能活动,遂于2006年3月6日到徐州市矿务集团总医院进行肌电图检查,确诊为右侧臂丛神经损伤、右侧尺神经损伤。经徐州市医学会对郑田军诊疗过程进行技术鉴定,结论为:患者郑田军因外伤导致右臂丛神经损伤,丰县中医院的行为构成漏诊,本病例属于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漏诊是误诊行为的一种,指医方本应当确诊患者的病情,而因疏忽大意未能发现病情并予以治疗,导致患者失去最佳治疗时机的行为;本案中,郑田军到丰县中医院治疗的事实存在,医院作为医方在诊疗过程中对郑田军的病情没有较为全面的认识,未查出其神经损伤,造成对郑田军病情的漏诊,延误了其医疗诊治,医院漏诊的误诊行为确有过错,其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赔偿给郑田军造成的交通费损失,并给付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医院漏诊的右臂丛神经损伤主要是车祸造成的,故郑田军应当承担主要责任;郑田军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100元,但没有提供相应的医疗费票据予以佐证,法院不予采信。据此,法院依法判令丰县中医院于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支付郑田军交通费269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合计526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