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助执行“耍心眼” 擅自转款双被罚
作者:李健 发布时间:2006-11-03 浏览次数:3532
本网连云港讯:日前,中国银行东海支行(简称东海中行)因其职员擅自转移被法院冻结的存款,被东海法院罚款5000元,限期追回被法院冻结的存款。相关责任人樊某及其主任何某某向法院作出书面检讨,并被单位分别处以待岗、解聘主任职务和扣发全年奖金的行政责任。被执行人东海县水晶市场在东海中行的敦促下已履行还款义务。
2006年4月19日,东海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5)东民一初字第1401号民事判决书,向东海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东海县水晶市场偿还所欠工程款及利息41.73万元。
东海县人民法院在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东海县水晶市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其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06年4月21日,该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到中国银行东海县支行龙华分理处查询被执行人帐户存款情况。依据经办柜员樊某出具的查询回执,执行法官及时送达了民事裁定书、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各一份,要求龙华分理处限额冻结东海县水晶市场存款41.73万元,4月21日11时该分理处签收了上述法律文书,向法院出具了该帐户存款余额为4426.20元的回执,实际隐瞒了31万元。
细心的执行法官发现在办理相关法律手续时,该分理处有个工作人员马上就到营业厅里间打电话,经办柜员故意拖延时间,讲话时神色有点紧张,有转移存款的嫌疑,执行法官当即要求经办柜员在协助执行通知的送达回证上签收时间到某日某时某分。为取得确凿证据,第二天一上班,执行法官就赶往中国银行连云港分行查询龙华分理处交易记录,发现龙华分理处在4月21日上午11时20分26秒擅自将东海县水晶市场应冻结帐户存款31万元转入东海县水晶之都网络有限公司帐户。经调查还进一步证实,当时的经办柜员樊某竟然在执行法官的眼皮底下,无视法律规定,利用执行法官不认识东海县水晶市场会计的便利,当场为被执行人办理转帐手续。
鉴于龙华分理处行为已严重违反法律规定,拒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东海县法院于2006年5月12日通知其在7日内如数追回擅自转出的31万元人民币。逾期后,龙华分理处没有追回转出存款。2006年7月11日,东海法院决定对其单位罚款,并裁定其赔偿申请人31万元人民币。
中国银行东海支行接到处罚决定书后非常重视,按时交纳了罚款5000元,并按照《中国银行员工违规违纪处罚办法》的规定,对经办柜员樊某待岗三个月、离岗学习、扣发全年绩效奖金;分理处主任何某也因平时没有加强对员工的法纪教育、事后没有采取得力补救措施被解聘,扣发全年绩效奖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