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10月24日上午,海门法院执行局的执行人员接到一位当事人的电话,声称一起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而中止的案件,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现在刘浩镇派出所,要求法院派人前往执行。执行局当即启动执行110机制,及时联系案件的承办人,火速赶往刘浩派出所。

2004年底,黄某诉彭某离婚纠纷一案,经法院立案受理后,黄某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孩子由其母亲彭某抚养,黄某每月支付孩子抚育费人民币500元。调解结案后,黄某即到青岛打工,小孩抚育费至今分文未付。无奈,彭某向法院申请执行,却提供不出黄某在青岛的具体地址,黄某在海门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依法裁定案件中止执行。

前两天,适逢黄某的母亲过八十大寿,黄某从青岛赶回来,为其母亲贺寿, 24日上午正准备搭乘汽车返回青岛。谁知,在车上遇到其前妻和孩子,彭某正苦于到处找不到黄某的下落,见到黄某后,为孩子的抚养费问题两人纠扭在一起。后经周围群众报案,两人被带到派出所。执行人员赶到派出所后,将黄某带回局里谈话,经询问得知,黄某在青岛帮别人开车,有正常的收入,平时使用手机等高消费品,有给付抚养费的能力。黄某在离婚后不积极履行义务,既欺骗了彭某,也妨碍了法院的正常工作。

鉴于以上情节,海门市人民法院遂对其处以司法拘留15天的强制措施,由黄某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