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双方有业务往来的公司之间,如果一方将货款存入对方供销员指定的儿子账户,该笔清偿是否有效?11月6日,启东市人民法院给出了说法,被告某纺织器材厂向某造纸厂以上述途径支付的货款31500元合法有效,只需再支付余款62.12元。

2002年开始,某造纸厂由其供销员罗某经办,与某纺织器材厂发生纸品业务关系。2004年4月,罗某要求纺织器材厂将应付价款存入其指定的帐户,并交付一张帐户名为陈某建行储蓄卡。后纺织器材厂按罗某的要求,根据纸品业务量将应付造纸厂的价款多次存入该帐户。2005年3月,纺织器材厂结欠造纸厂货款31562.12元,便又根据罗某的要求,分四次存入该帐户合计31500元。庭审中,造纸厂称其根本不可能授权罗某将应付价款存入案外人陈某的帐户上,纺织器材厂即使将价款存入案外人陈某的帐户上,但并没有向自己支付价款,因此,纺织器材厂在本案中的义务不能免除。据查,陈某是罗某的儿子。

法院审理认为,造纸厂由其供销员罗某经办与纺织器材厂发生纸品业务关系已多年,后者在支付前者价款过程中,罗某要求纺织器材厂将应付价款存入其指定的帐户,并交付帐户名为陈某建行储蓄卡。之后,纺织器材厂多次将应付货款存入该帐户上,双方并未发生价款给付上的纠葛;而2005年3月对帐后,罗某再次要求将价款存入该帐户上,纺织器材厂有理由相信罗某有此代理权,因此,纺织器材厂将价款31500元存入该帐户,作为其向造纸厂履行价款义务并无不当,只需再支付余款62.12元。据此,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