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作为保证人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
作者:孙娉 陆丽华 发布时间:2006-11-08 浏览次数:4049
保证人作为保证合同的一方当事人,首先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这是保证合同有效成立的必要条件,就自然人而言,只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才可以担任保证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享有订立保证合同的资格。下面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保证合同是否有效,应否承担民事责任等相关问题谈谈一些自己的看法。
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保证人
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应当是有效合同,但我国《担保法》第七条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为保证人。如果没有清偿能力的公民签订的保证合同是否有效?担保人以自己没有清偿能力抗辩担保合同无效法院应否支持?笔者认为,担保法第七条规定,具有清偿能力的人“可以”作保证人,这不能理解为命令性规范,或者反过来将其理解为一种禁止性规范,即“不具备清偿能力的人不得作为保证人”,清偿能力具有不确定性,现在不具备并不代表将来不具备,因此将有清偿能力作为保证人资格的有效要件不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实现,只会使保证人逃避保证义务,违背了保证制度的宗旨。因此,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保证人应承担保证责任。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保证人
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第一款和第十三条第二款分别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担保合同的效力如何确定?是无效合同还是效力待定合同?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担保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是否有效?笔者认为对此类合同即便经代理人追认后也属无效合同,因为合同法规定效力待定合同是基于“代理人承认表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合同符合权利人利益”这一点考虑的,这里强调被代理人的权利价值,作为担保合同,是单务合同,保证人仅负有义务,不享受权利,代理人追认的行为不仅使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不获利,反而有可能使其利益受损,这不符合合同法规定效力待定合同的旨意。因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保证人订立的合同是无效合同。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保证人
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第二款和第十三条第一款分别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可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两种人:一是不满十周岁的;二是年满十周岁但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对这两种人,因为他们的生理和心理发育没有成熟,或因健康原因,缺乏基本的社会生活经验,尚不能谨慎地处理自己的事务。对其行为的性质及可能引起的社会后果缺乏识别和判断能力,不能正确认识和判断其行为的法律意义,因此《民法通则》将他们所实施的民事行为规定为无效民事行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保证合同,应认定无效。
四、对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能不能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订保证合同
按照《民法通则》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可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笔者认为对订立担保合同不可以由法定代理人代理。因为法定代理制度的根本目的在于保护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利益,而保证合同的目的在于保护债权人利益,所以,即使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足够的财产能为第三人偿债,其法定代理人也不应代其订立保证合同,法定代理人代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保证合同的,该保证合同无效,法定代理人因此而给债权人或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损害的,应负赔偿责任。
五、对无效担保应否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
我国《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担保法》司法解释规定了担保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形并对担保无效后担保人应承担的责任作了详细的规定,但对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担保合同认定无效后担保人所应承担的责任未作明确说明,笔者认为对这一类无效合同,需分情况加以确认。
(一)担保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因为债权人在担保人提供担保时就应明知担保人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所实施的行为无认知,是无效民事行为,债权人就不应该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担保,既然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出了担保,其民事责任应由债权人自己承担。况且债权人也应该知道,明知他人不能担保而接受担保,等于自愿接受了一种不能实现的权利,债权人应自食其果。
(二)担保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这一类的担保,担保人虽然对自己的行为有一定的认知,但该行为与其智力状况、社会经验不符,因此造成担保人不能正确认识自己的行为会产生的法律后果及其应负的责任,担保人对此也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担保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虽然担保无效,但担保人的法定代理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