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为切实减少申诉信访和缠诉缠访现象,增强人民群众对法院的信任度,在审判工作中应大力推行“判后答疑”制度,努力将说服解释工作向判决后延伸,进而提高服判息诉率,尽早定纷止争,为构建和谐社会奠定坚实的基础。实行判后答疑制度,主要是对裁判文书上的专业法律术语、证据的认证和事实的认定情况、判决理由、判决结果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详细解答释疑,进而最大限度的讲清法理、讲明事理,让当事人尤其是败诉一方当事人充分了解对方胜诉、自己败诉的原因,使当事人赢得清清楚楚、输得明明白白,真正做到息诉服判,最终达到“辩法析理、胜败皆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就如何做好判后答疑工作,笔者认为应着重强化以下三个阶段的工作:
  一是强化裁判文书宣判后、生效前的答疑工作。宣判后,若当事人对裁判文书认定的事实或裁判结果有疑问的,承办法官应当场向其解答,详细解释对证据认定的情况,对其主张不予采纳的理由,结合案情从法理上说明裁判结果所形成的原因和依据,让当事人能对裁判的形成有比较详细深入的了解和理解,在此基础上决定是否行使上诉权。通过强化这一阶段的答疑工作,裁判上诉率将会有较大幅度的下降。
  二是强化申诉信访阶段的答疑工作。很大一部分申诉信访案件都是由于当事人对法院的裁判不理解、不认同或对个别法官在审判过程中的行为不满、存有偏见所造成的。因此在当事人申诉信访阶段,应努力做到对当事人热情接待、耐心讲解、诚心开导。原则上案件原承办人和立案庭信访人员应共同接待答疑;在申诉信访人对原承办人存有偏见或有抵触情绪时,则由原承办法官所在庭负责人和立案庭信访人员共同接待释疑,必要时由分管院领导进行解答释疑。着重针对当事人的申诉信访意见和请求,结合案情,采取信访听证,争取其对生效裁判的理解和认同,自觉服判息诉。
  三是强化执行阶段的答疑工作。在执行过程中,当被执行人对生效裁判存有疑问时,执行人员应及时与案件原承办人沟通联系,由执行人员和原承办人共同向其解答,倾心听取其所提出的疑惑,并用深入浅出的语言进行有理有据的解释和说明,通过解惑,促使被执行人对生效裁判能予以理解、接受和信服,并自觉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从而顺利的完成执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