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后答疑”制度应着重强化三个阶段
作者:陈建斌 张志一 发布时间:2006-11-14 浏览次数:6522
一是强化裁判文书宣判后、生效前的答疑工作。宣判后,若当事人对裁判文书认定的事实或裁判结果有疑问的,承办法官应当场向其解答,详细解释对证据认定的情况,对其主张不予采纳的理由,结合案情从法理上说明裁判结果所形成的原因和依据,让当事人能对裁判的形成有比较详细深入的了解和理解,在此基础上决定是否行使上诉权。通过强化这一阶段的答疑工作,裁判上诉率将会有较大幅度的下降。
二是强化申诉信访阶段的答疑工作。很大一部分申诉信访案件都是由于当事人对法院的裁判不理解、不认同或对个别法官在审判过程中的行为不满、存有偏见所造成的。因此在当事人申诉信访阶段,应努力做到对当事人热情接待、耐心讲解、诚心开导。原则上案件原承办人和立案庭信访人员应共同接待答疑;在申诉信访人对原承办人存有偏见或有抵触情绪时,则由原承办法官所在庭负责人和立案庭信访人员共同接待释疑,必要时由分管院领导进行解答释疑。着重针对当事人的申诉信访意见和请求,结合案情,采取信访听证,争取其对生效裁判的理解和认同,自觉服判息诉。
三是强化执行阶段的答疑工作。在执行过程中,当被执行人对生效裁判存有疑问时,执行人员应及时与案件原承办人沟通联系,由执行人员和原承办人共同向其解答,倾心听取其所提出的疑惑,并用深入浅出的语言进行有理有据的解释和说明,通过解惑,促使被执行人对生效裁判能予以理解、接受和信服,并自觉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从而顺利的完成执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