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聚宝网络服务中心因多次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被吊销经营许可证。今天,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南京市文化局的处罚决定。

今年7月15日,南京市文化局的执法人员在对南京聚宝网络服务中心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中心营业场所内15时左右有6名未成年人正在上网,遂进行了调查取证。南京市文化局另查明,该网络中心于2004年3月、8月和今年6月因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已三次受到行政处罚,此次是第四次接纳未成年人进场,实属情节严重。在进行了行政处罚听证之后,南京市文化局于今年8月21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吊销了该网络中心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原告聚宝网络服务中心对其违规接纳未成年人入场的行为表示认可,但对吊销许可证表示异议。原告诉称,根据江苏省文化厅的规定,累计三次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应予吊销许可证。而在省文化厅关于累计的时间范围问题的答复中指出,累计的时间应从2005年4月12日开始计算。故原告认为其接纳未成年人的次数未达到三次。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在《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意见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中,明确规定累计三次接纳未成年人进入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要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原告作为获得许可证的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经营者,对各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应该是知晓的,但原告仍然接纳未成年人进场,违反了上述规定。原告举证的江苏省文化厅以文件方式作出的指导性意见,系被告的上级机关对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不是针对个案的行政决定,被告作为法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可以参考上级机关的意见,而不是作为法律依据必须使用。